您好,欢迎来到安徽开放大学!今天是:2023年03月27日 00:34:23
今日浏览:loading 总访问量:loading 访问量统计

大学章程

当前位置 > 学校首页 > 大学章程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章程

目  录

序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三章  学校本部的治理模式

第四章  办学系统的运行机制

第五章  学习、教学与质量保证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七章  学习者和校友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九章  附则

 

广播电视大学是通过广播电视、计算机网络等信息技术开展现代远程教育的高等学校,由国家开放大学(原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省级广播电视大学及其市级分校、县级工作站组成。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以下简称“学校”)创建于1979年,是中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的组成部分。

学校致力于转型升级为安徽开放大学,使其成为安徽构建终身教育体系的骨干力量和建设学习型社会的重要载体,成为中国开放大学体系的组成部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明确学校的法律地位,规范学校的办学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广播电视大学暂行规定》和《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由安徽省人民政府举办、省教育厅主管,是独立设置的、以实施远程开放教育为主体的省属本科高等学校,是安徽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依法享有高等学校办学自主权。

第三条     学校的中文全称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简称为“安徽电大”,英文全称为Anhui Radio and TV University,英文缩写为AHTVU。网站域名www.ahtvu.ah.cn,法定注册地址为合肥市九华山路3号。

第四条     学校的办学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适应安徽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成员多样化的终身学习需求,服务安徽终身教育体系构建和学习型社会建设。

第五条     学校秉持“乐学、厚德、力行、日新”的校训以及勇于开拓、锲而不舍的办学精神,努力使学校成为各类社会成员求知之课堂、进步之阶梯、成业之依托、乐生之手段。

第六条     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公益性事业单位,校长为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学校是由省级电大、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构成的大学实体和办学组织体系(以下简称“办学系统”)。

第八条     学校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管理学校,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开展教学与培训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

(二)依法自主管理、使用学校经费和资产;

(三)设置教学、培训、科研机构以及行政管理、服务机构;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有财政拨款,收取费用并多渠道筹集资金;

(五)确定内部收入分配原则,制定和实施工资及津贴分配方案;

(六)依法自主招生,制定各专业招生方案;

(七)对学习者进行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章 学校功能

第九条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标准,确保办学质量;

(二)履行对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的业务指导、管理与服务职责;

(三)加强办学系统建设,维护、健全、发展、保障系统运行秩序,提升学习支持服务水平;

(四)保护学习者、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依法接受举办者、主管部门、师生员工和社会监督;

(五)保护学校资产不被侵占、破坏和流失;

(六)实行校务公开、民主管理;

(七)遵守国家收费规定,公开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     学校功能主要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创新。

第十一条  学校实施多层次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适应高等教育大众化、普及化的发展趋势,满足更多社会成员接受优质高等教育的需求,积极、稳妥地开展本、专科教育,逐步发展研究生教育,探索开展(远程)职业教育。保证教育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业标准,对完成学业的学生颁发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第十二条  学校实施多形式的非学历继续教育。依托覆盖全省城乡的广播电视大学办学系统和公共服务平台,开展以提升劳动者素质和职业能力为核心的各类职业技能培训,以及各类社会考试培训等非学历继续教育。颁发相应的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

第十三条  学校为继续教育和终身教育提供远程公共支持服务。发挥安徽省远程教育中心的作用。与我省普通高校、高职高专和省内外各类远程教育机构建立资源共建共享、网络相通、课程衔接、学分互认的合作机制,为我省成人高等教育提供统一的网络教学和管理平台,为国内外各种远程教育、继续教育提供公共支持服务。建设安徽终身教育门户网站和全民终身学习数字化资源中心,建立覆盖全省城乡各地的网络学习终端和社区教育学院、社区学习中心,为各类社会成员的社区学习、终身学习提供方便灵活的公共支持服务。探索建立学习成果认证和“学分银行”制度,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和不同学习成果之间互认衔接,搭建我省终身教育“立交桥”。


第三章  学校本部的治理模式


第十四条  学校坚持和完善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实行“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的治理模式,主要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学术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实施管理行为。

第十五条   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其召开的委员会议简称“学校党委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是学校的领导核心,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把握学校发展方向,决定学校重大问题,监督重大决议执行,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实行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坚持民主集中制,集体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履行职责。

第十七条   党委书记主持学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学校党委重要活动,协调学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

第十八条   校长在学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学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全面负责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学校健全党委与行政议事决策制度

(一)党委会是学校党委集体议事和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二)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的主要形式,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三)学校党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坚持依法决策、民主决策、科学决策。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必要时进行风险评估,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四)学校结合实际,制定党委会、校长办公会的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条  学校根据精简、统一和高效原则以及学校特点,设置党政职能部门、教学单位、科研机构、公共服务机构和其它机构。

第二十一条    学校根据《高等学校学术委员会规程》,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校内学术事务的决策咨询、审议、评定和学术纠纷裁定等职权。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十三条    学校依法设置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各群众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履行各自职责。

第二十四条    学校按照有关规定实施校务公开制度,把学校改革和发展的重大问题以及与教职工、学习者的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作为校务公开的重要内容,确保各项改革与管理工作公开、公正、透明。


第四章 办学系统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五条    办学系统秉持共同的办学理念、战略目标、发展任务、培养模式和质量标准,遵循本章程和相对统一的规章制度,按照“统一战略、共同平台、共享资源、多元发展”原则运行。

第二十六条    办学系统基于多层法人治理结构,实行分级办学、分级管理的办学体制。

(一)省级电大(省校)直属安徽省教育厅管理,接受国家开放大学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学校发展规划、工作计划、管理制度、工作规程、质量标准;组织开展教学指导、科研服务、资源和技术服务、师资培训和国际交流合作;统筹协调专业、课程和学习资源建设和网络平台建设;开展教学质量检查评估;加强办学系统建设和办学实体建设,为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的良性运行和协调发展提供支持服务。

学校与“国家开放大学(安徽)”按照“一套人马,两块牌子”运行。学校与国家开放大学实行战略合作、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二)市级电大是由所在市人民政府举办的市属高等学校,享受与市属高等学校同等的权利与义务。县级电大(直管学院)由所在县(市、区)人民政府举办,是所在县(市、区)高等教育办学实体,享受与县(市、区)属办学实体同等的权利与义务。

(三)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的人、财、物的隶属关系和行政管理关系遵从属地管理原则。

(四)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接受省校的业务指导,主要职责是:为省校面向全省的招生、教学、考试等各项教育教学活动提供本地化的支持服务;为学习者基于网络的报名入学、注册缴费、课程学习、考试测评等学习过程提供指导、服务和方便条件;组织实施各类培训项目和开展社区教育等工作;维护办学系统的良性运行与协调发展。

第二十七条    学校鼓励各方参与数字化学习资源共建、基于网络的专业和课程教学团队及科研团队共建,并向社会开放数字化学习资源及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直属办学与合作办学结合,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协调发展。鼓励各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根据所在区域、行业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自主开展教育服务,探索形成各自的办学特色。


第五章  学习、教学与质量保证


第二十九条    学校面向全省城乡各地、社会各阶层,重点关注农村、社区、边远贫困地区的教育需求和农民工、待业人群、残疾人群、老年人群等的学习需求,以培养应用型人才和促进全体社会成员终身学习为目标,学科专业与课程体系设置具有职业性、应用型和技能型的特点。

第三十条  学校坚持远程开放教育的特色和优势,加强基于学科的教学内涵建设,办学覆盖与所开专业、项目相对应的各学科门类。根据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以及自身办学条件,合理确定办学规模和生师比例。

第三十一条    学校为全体社会成员提供各种学习机会和学习支持。参加学历继续教育的学习者经入学资格审核后注册入学,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学习者无需入学资格审核即可注册入学。

第三十二条    学校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和要求,自主开展教学活动。学校提供教学服务和学习支持,完善基于网络自主学习、学习支持服务与面授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学校鼓励学习者采用“自主、灵活、方便”的方式接受学历与非学历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学校的学历继续教育实行弹性学习和学分制度,逐步实行“专—本—硕”一体化分段或连续的学习方式。非学历继续教育实行自主安排、灵活学习、教学辅导、远程咨询等学习方式。

第三十四条    学校按照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实施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相结合的学习评价制度。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实行教学检查(巡视)和教学质量评价制度,对办学系统的教学质量、教学管理和学生学习状况进行有效监管,不断完善教学质量保证体系。

第三十六条    学校开展教学研究,推进教学改革,建立科学的评价和激励机制,促进教学水平和创新能力的提升。


第六章  教职工


第三十七条    学校依靠教职工办学。学校教职工包括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含教师系列、其他系列)、工勤人员。

第三十八条    学校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岗位管理、公开招聘制度,对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资格认证制度。

第三十九条    学校教职工享有下列权利:

(一)获得薪酬、其他福利待遇以及自身发展所需的机会和条件;

(二)在品德、能力和业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三)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及关涉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对职务聘任、福利待遇、评优评奖、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或提出申诉;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条  学校教职工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爱岗敬业,完成聘任任务;

(二)为人师表,尊重和爱护学生;

(三)维护学校平安、声誉和利益;

(四)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五)恪守职业道德,遵守学术规范;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一条    学校的教师队伍体现“专兼结合、以兼为主、动态开放”的特点,其组成包括本校专职教师和校外兼职教师。

第四十二条    学校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尊重和爱护教职工。学校尊重教师教学和科研创造性活动。学校尊重和保护学术自由,规范教师的学术行为,引领教师树立良好的学术道德风尚。学校努力为教职工发展营造民主、公平、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激励各类人才脱颖而出,为学校事业发展发挥积极作用。

第四十三条    学校对教职工进行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调整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对为学校做出贡献、争得荣誉的教职工进行表彰;对不履行义务、违反学校纪律、损害学校利益的教职工, 进行批评教育或者依照法律、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建立教职工权益保障机制,切实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五条    学校按国家规定实行教职工退休制度。教职工退休后按国家和安徽省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学校为退休教职工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活动提供必要支持。

第七章 学习者和校友

第四十六条    学习者是指被学校依法招录、注册、具有学籍,接受学校各类学历教育的受教育者,以及参加非学历继续教育的各类人员。

第四十七条    学习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公平的学习机会和充分的学习自主权;

(二)参加相应的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教育教学资源;

(三)公平获得各种荣誉,按规定申请奖助学金;

(四)参与学校民主管理,维护自身权益;

(五)按规定要求完成学业,获得相关证书或学位;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八条    学习者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二)自觉完成学业规定的课程(或学分);

(三)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

(四)履行获得助学金所承诺的相应义务;

(五)珍惜和维护学校的平安、名誉和利益;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习者相关管理制度和权利保护机制,设立学习者申诉机构,维护学习者合法权益。对成绩突出和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学习者和集体给予表彰奖励;为品学兼优的学习者提供奖学金;为经济困难的学习者提供助学金等帮助;对违纪者给予相应的处理或者处分。

第五十条  校友包括以下人士:获得学校各类学历教育证书或者各类非学历继续教育证书的学习者;曾经与学校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协议的教职员工;学校聘请的名誉教授、兼职教师及其他兼职人员。

第五十一条    学校设立负责校友工作的专门机构,关心、支持校友发展,促进校友之间、校友与学校之间、校友与社会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学校鼓励校友通过各种方式支持学校建设、维护学校声誉和权益,珍惜校友对母校的回馈作为。


第八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五十二条    学校经费来源包括财政拨款、事业收入和其他收入,并接受社会各界捐赠和个人捐资助学。各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获得相应的属地财政拨款等办学经费。

第五十三条    学校向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各类学历教育收费许可,并按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习者收取学费。

第五十四条    学校和市级电大、县级电大(直管学院)按实际办学情况分担费用。

第五十五条    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学校业务范围,实行收支平衡的预决算管理。

第五十六条    学校依法建立、健全资产和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学校设立监察审计机构,严格财产、财务审计制度,加强对财经纪律执行情况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七条    学校执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安徽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五十八条    学校对所拥有的资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依法进行自主管理、使用和处置。依法管理、保护、合理使用无形资产。

第五十九条    学校资产为国有资产,执行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资产采购、配置、使用和处置等管理制度,提高资产使用效益。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会审定后,报安徽省教育厅核准。

第六十一条    本章程根据国家政策及法律法规调整和学校发展需要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校长主持章程的修订工作。章程的修订程序依第五十九条之规定。

第六十二条    本章程是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的基本准则。学校其他规章制度须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六十三条    本章程由学校党委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自省教育厅核准批复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