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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电大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2018-09-27 10:25:18 阅读:9179 来源:总务处、保卫处(合署)

安徽电大安全保卫工作暂行规定

皖电大〔2008〕4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校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学校的安全稳定,优化教书育人环境,保障正常的教学、工作、生活秩序,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积极构建和谐校园,争创文明单位,确保电大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高等教育法》、《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安全生产法》、《消防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指安全包括校园的治安安全、涉密工作安全、网络安全、要害部位安全以及道路交通、消防、健康卫生、危险品、设施(教学、办公、宿舍设施等)、集体活动等涉及人身和财产的安全。

第三条  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分工负责,责任追究,奖惩并重,长效管理,人、物、技防范相结合”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严格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学校实行安全保卫工作三级责任制的管理体系。学校为一级,在党委的领导下,学校党政主要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安全保卫工作的校领导为学校安全保卫工作具体责任人;各部门为二级,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安全保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各部门所属的科室、中心等为三级,其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相关岗位的工作人员为具体责任人。

第五条  积极推行安全保卫工作包保责任制。学校与各部门的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签订《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安全责任书》。各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切实可行的安全保卫工作制度,明确职责,责任到人。可根据岗位需要,与本部门科室、重点部位的人员签订责任书。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是我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直接领导机构,日常办事机构为治安综合治理办公室。综合治理办公室日常工作由保卫处等相关部门负责。

第七条  保卫处是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做好全校安全保卫工作的组织、执行、监督检查和协调工作。

第八条  各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有关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各部门和全体师生员工都有维护校园安全稳定义务和对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抵制的责任。

第九条 安全保卫工作第一责任人和责任人的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和学校安全保卫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建立健全安全保卫组织和各项规章制度,全面负责本级安全保卫工作。认真落实安全保卫工作责任制。定期对所属人员进行遵纪守法的教育,做好对有违法行为人员的帮教工作。

3、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尤其要经常对本级重点和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查出的不安全、不稳定因素,做好登记,认真研究、分析,及时整改;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应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安全,并主动上报,求得解决。

4、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工作的经验。

5、建立健全信息网络体系,加强信息研判,搞好信息沟通,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不稳定隐患。

6、协助国家安全机关、公安及其他部门查处发生在本部门的刑事、治安案件及灾害事故。

7、其他安全工作。

第十条  校级领导的职责

1、贯彻执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方针、任务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国家制定的法规和上级机关的有关指示,高度重视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工作,并将安全保卫、维护稳定工作纳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对特殊时期、关键节点的安全稳定工作随时研究、迅速部署、狠抓落实。

2、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责成保卫处等有关部门监督执行。

3、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法制教育,组织有关部门做好对违法人员的帮教工作。

4、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对模范执行治安安全管理规定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扬或奖励;对违反制度造成后果的责任者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一条  部门、单位领导职责

1、对本部门、本单位安全保卫工作的意见、决定和规章制度负责监督实施,对所属科室的安全保卫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2、定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对有违法行为的人员做好帮教工作。

3、经常对本部门、本单位特别是重点和要害部位进行安全检查。对排查出的隐患,逐项登记,认真分析,及时整改;对本部门无力解决的,迅速书面上报学校,求得解决。

4、发生案件,要保护现场,及时报告,提供情况,积极协助查破。发生一般的治安案件,要协助保卫部门查处。发生灾害事故,认真追查原因,分清责任,上报处理。

 

第三章  安全教育

第十二条  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并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内容包括:

(一)国家安全及保密教育。

(二)交通安全教育。

(三)消防安全教育。

(四)健康及饮食卫生安全教育。

(五)防盗、防骗、防抢、防伤害教育。

(六)用电安全教育。

(七)体育运动安全教育。

(八)防震安全教育。

(九)日常生活安全教育。

第十三条  办学实体、学生管理部门要根据办学形式、环境、季节特点,定期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并将安全教育渗透到教学、实践、日常生活及各类大型活动中。将特殊时期、关键节点、放假前、开学初作为安全教育的重要时段,重点对学生进行遵纪守法教育并全面介绍交通安全、饮食卫生、校内外活动安全及其他意外事故的自救、自护知识、消防逃生方法等。

第十四条  注重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帮助学生克服心理压力,防止和减少学生因心理疾病而发生的他伤、自伤、自残事故。

第十五条 加强校园安全文化建设,充分利用学校的宣传教育阵地和相关媒体,开展安全法规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四章  财务与贵重物品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务管理制度,认真落实现金、票证存放的安全保卫措施,做到人防、物防、技防并重。

第十七条  严格执行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不得超过规定限额,当日收取的大额现金一律存入银行。向银行送存和提取大宗现金,需派机动车辆并由两人以上押运,且途中不得停留办其它事宜,确保安全。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本单位存放超额现金时,应派人值班守卫,并及时报告保卫处。

第十八条  贵重物品应按规定管理,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贵重物品入库、领用等手续,定期检查,做到帐物相符。

 

第五章  保密与要害部位的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涉及密级文件、图纸、资料必须指定专人负责,妥善保管。

第二十条  加强涉密人员管理与教育,切实维护国家安全,严防失密、泄密。

第二十一条  规范对密件、密品的制作、登记、传阅、借用、复印、归档等管理。严格公文收、发、传阅和借阅手续,防止丢失。任何个人不得将注有密级的文件带回家中或公共场所。

第二十二条  加强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保卫。校级重点要害部位的确立或撤销,由校保卫处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校领导批准。具体内部安全事项由所在部门负责,保卫处配合。各重点要害部位要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建立健全制度,实行目标责任制,严防发生责任事故或重大灾害事故。 

第二十三条  图书室、网络中心及机室、财务室、保密室、试卷库、配电房、锅炉房、学生宿舍楼、办公楼、食堂等场所是我校的重点要害部位,各部门要加强管理,落实防泄密、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的各项人防、物防、技防措施和岗位责任制,做到安全制度健全、门窗牢固、专人管理、防范措施到位。

第二十四条  重点部位的安全责任人和工作人员要强化安全防范意识,保持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和警惕性,自觉遵守各项安全制度,发生异常应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

 

第六章  计算机网络安全管理

第二十五条  校园内计算机互联网的安全管理,由教育技术中心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计算机网络安全保护的法律、法规及公安机关的要求,建立健全校园网安全保密管理制度,完善和落实各项安全保护措施。

第二十六条  教育技术中心应积极做好接入网络用户的备案和网上安全保密工作,负责对用户进行安全教育。

第二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从事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等违法犯罪活动;不得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其他活动;不得查阅、复制和传播内容反动、低级趣味的信息。对违反规定的部门或个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七章  危险品安全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管理。危险品使用人员应经过安全培训,熟知危险品的特性和安全防范、救治措施。

第二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的保管和使用规定,确保危险品在采购、运输、储存、分装、使用和销毁过程中的安全。各种危险品应分类设库,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建立领取使用登记手续。经常进行防火、防盗安全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及时解决。

 

第八章  大型集体活动(含各类考试)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  本着“谁主管、谁负责,谁主办、谁负责” 的原则,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由主办部门负责,保卫处协助。

第三十一条  全校性大型集会等重要活动或有重要贵宾来访、领导人来校视察等,安全保卫工作由保卫处负责,有关部门协助。

第三十二条  部门举办全校性活动,必须经分管校领导批准,需要保卫处协助的须提前将举办活动的内容、时间、地点、参加人数、负责人随同举办活动的安全保卫工作方案一并报送保卫处。举办部门的领导要亲临现场,指派现场安全负责人,维持好活动场所的秩序。

第三十三条  凡在校园、会议室、饭堂、教室、操(球)场等场所举办文艺演出、放映电影录像、进行体育表演或比赛等活动,必须按照本规定,做好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好场内外秩序,保障活动的正常进行。安全保卫工作由举办单位负责,保卫处负责监督。

第三十四条  未经学校及有关部门批准举办的活动,发生治安案(事)件,将追究主办部门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校内设施、设备安全

第三十五条  加强教学、办公和生活用建筑物的管理和监控,为师生创造良好学习、生活环境。学校校舍的设计、建设、使用及教学设施、生活设施的配备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规定进行。凡未经质检和消防安全部门验收的新建、改建、扩建项目一律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关部门应定期对教学、办公和生活用建筑物勘验检查,发现险情(危房、危楼、危墙、危厕等)应立即报告。凡经建设等部门鉴定的危房,应立即停止使用。因校舍改建、扩建、改变用途等引起超载变化或超过设计年限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并留存完整资料。

第三十七条  体育器械、运动场所、实验设备等教育教学设施应严格按照安全和卫生标准配备,并定期进行检修。

第三十八条  校园内锅炉、燃气管网、配电设备、电网、水网、计算机网络、消防等公共设施的主管部门要加强规范管理,保证安全和正常使用。

 

第十章 健康与卫生安全

第三十九条  对学生进行健康教育,培养学生良好的卫生习惯;改善学校卫生环境和教学卫生条件。加强对传染病、学生常见病以及心理疾病的预防和治疗。

第四十条  加强对体育课教学等体育活动的组织工作以及运动技术要领、准备、整理活动等方面的指导与安全保护,防止发生意外伤害事故。

第四十一条  建立学生健康档案,对不适宜参加剧烈运动的学生,按规定不安排其进行相关活动;对被发现因心理、精神问题而不能进行正常的学习、生活的学生,应按规定的程序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在保证学生安全的同时,及时与学生家长取得联系,配合家长对相关学生进行后续的监护、治疗。

第四十二条  加强食堂卫生管理,规范食品加工流程,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和《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严防食物中毒、传染病以及投毒破坏行为的发生。

第四十三条  食堂设施设备及食品采购、运输、加工、出售、储存等环节应符合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严把食品质量关,坚决杜绝过期、变质、有害、有毒及污染的食品进入。

第四十四条  食堂工作人员应经卫生防疫部门批准,实行持证上岗,并进行定期身体检查。不得聘用传染病原携带者或患有传染病的人员从事食堂工作。

 

第十一章  暂住及租购学校房屋人员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五条  加强校园内购、租房及临时务工人员的管理。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租售,谁管理”的原则,部门及个人临时雇请的用工人员,由部门及雇主到保卫处办理《安徽电大校园出入证》;教职工向外租、售院内住房的,在办理交接手续后,双方携带有关证件材料到保卫处办理相关登记手续。保卫处将按照《暂住人口管理规定》,给予办理《暂住证》及《安徽电大校园出入证》。

第四十六条  承租学校公有房屋人在学校经营期间,要主动到校保卫处办理《暂住证》、《安徽电大校园出入证》。要自觉服从学校的安全管理,职能部门与承租人签订租赁合同时,必须明确:不得在装修时改变原房屋结构;不得私自乱拉乱接电线,不准违章用电、用火、用气,经营场所必须符合消防安全规定等内容,并要求承租人积极配合学校保卫部门和公安机关,做好综合治理和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等工作。

第四十七条  在校园内经营者,运送货物的车辆须办理《车辆出入证》,进出校门要自觉接受门卫人员的查验。

 

第十二章  学生宿舍安全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住宿实行男女生宿舍分别管理。未经宿舍管理人员同意,禁止异性进入,学生宿舍禁止留宿校外人员、禁止留宿异性。

第四十九条  学生管理部门及宿舍管理部门应经常对学生宿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第五十条  学生宿舍值班人员应履行管理职责,对出入学生宿舍楼的人员进行检查。对外来人员经登记后方可允许入内。

第五十一条  学生应爱护宿舍内的家具和各种设备,不得损坏。

第五十二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的作息时间,无特殊原因不得晚归或深夜外出。晚上熄灯后禁止学生在宿舍内点蜡烛、使用应急灯。

第五十三条  学生应自觉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财物,不得在寝室存放大量现金及贵重物品,防止丢失或被盗。离开宿舍时应关闭电源和拔掉负载电器的电源插头,并关好门窗,保管好房门钥匙,不得将钥匙转借他人,不得私自更换门锁或配钥匙。

第五十四条  学生应当严格自律,倡导文明。严禁打架斗殴、盗窃、赌博、酗酒,禁止在宿舍乱拉电线、私拉电源或使用电炉、电水壶、电热器、电炊具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大功率电器,严禁在接通电源情况下将台灯、接线板、随身听、充电器放置于被褥、蚊帐、纸箱等易燃物品上。禁止从宿舍窗户向外抛掷物品,危及他人人身安全和损坏公共卫生。禁止在楼道内乱写乱画、大声喧哗、打闹、踢球。午休和晚上熄灯后禁止在楼道内吹拉弹唱、放高音量收录机等。禁止吸烟,禁止在宿舍内焚烧物品。毕业生离校前严禁破坏公物。

第五十五条  禁止损坏、移动配置的灭火器材和消防设施。

 

第十三章  校园治安、交通安全管理

第五十六条  加强校园治安秩序的管理。保卫人员坚持昼夜值班和巡查。节假日、重大活动、特殊时期学校领导带班,相关部门和人员轮流值班。

第五十七条  加强门卫管理,严格外来人员进出登记制度。对外来人员要主动查询,敢于管理。所有出入校门人员和车辆应主动配合门卫管理。携带公有物资、器材、设备等物品出校门时,须持有主管部门签发的携物证明。

第五十八条  加强校园生活秩序管理。严禁在校园内乱张贴、乱设摊点。严禁在校园饲养家禽和种植蔬菜。

第五十九条  建立机动车辆进出和停放登记制度,维护校园交通秩序。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内须按规定线路、时速和地点行驶、停放。未经保卫处同意且未办理相关手续的车辆不得在校园内停放。

第六十条  校园道路要设置明显的交通标志、标线和合理、适当的减速装置,限制机动车辆、助动车辆行驶速度。

第六十一条  保持校园道路畅通无障碍,加强道路设施日常管理,及时消除影响通行安全的隐患。

 

第十四章  消防安全

第六十二条  保卫处是学校消防安全的职能部门,负责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针对不同情况制订防火规定和防火方案,并配备消防器材,指导和监督使用单位的消防设施和器材保持完好状态;开展防火安全教育与培训,组织防火演练,制订防火应急预案。参与对新建、改建、扩建等建设项目进行消防安全审查、竣工验收等。

第六十三条  加强消防和用电安全。教室、机房、实验室、图书馆、食堂、办公室、学生宿舍、学生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防火重点场所均应配齐配足消防器材,设置人员疏散指示标志,保持安全疏散通道畅通,保证灭火器材完好有效。

第六十四条  任何部门、个人不准损坏和随意移动、拆卸、挪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消防灭火器、消防水带及枪头、消火栓等)。不准非火警火灾使用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

第六十五条  配发或设置在部门所辖范围的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该部门有保管、维护的责任和义务。

 

第十五章  安全制度和检查

第六十六条  建立学校安全保卫工作考核制度。学校将安全保卫工作纳入管理、评估、考核的重要内容,对安全保卫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凡发生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责任人、部门及第一责任人一律取消当年评优资格。

第六十七条  各部门要建立安全工作检查制度,定期召开安全保卫工作会议,定期对安全状况进行全面检查。特别在重大活动前、寒暑假前、开学前、特殊时期、关键节点之前等,应加强重点防范,杜绝事故发生。

 

第十六章  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

第六十八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在第一时间将情况报告保卫处和主管校领导。

第六十九  发生人员伤亡、国家财产遭受损失的重大或特大安全事故和群体性伤害事故以及危害校园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部门第一责任人及保卫等相关部门应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第一时间报告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

第七十条  发生安全事故后,应立即联系公安、急救等部门,全力组织抢救,控制事态发展,力争使损失和影响减小到最低程度,并尽快恢复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开展安全事故调查和处理,事故单位第一责任人、责任人不得在事故处理期间擅离职守。

 

第十七章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

第七十一条  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第七十二条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一旦发生,应立即启动《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各有关部门和各级领导、有关人员应按预案行动,负责对重大突发事件进行紧急处理。

 

第十八章  安全事故责任追究与奖惩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学校将追究当事人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视性质和情节给予批评、警告、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1、未按本规定要求开展安全教育,所属人员因缺乏相应安全知识,致使事故发生且情节严重的。

2、未按本规定要求建立安全工作制度,未履行管理职责,管理不善,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

3不重视安全保卫工作,玩忽职守,造成经济损失或人员伤亡的。

4不按要求进行安全检查,或发现隐患不按学校要求进行及时整改、不及时报告而发生事故、案件的。

5有章不循,不按规定程序操作而酿成事故和案件的。

6各类值班、巡逻人员工作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麻痹大意而酿成事故和案件的。

7、对内部矛盾、纠纷或不安定因素,不能及时消除、化解、处置不力,使事态扩大,影响社会和校园稳定,造成后果的。

8、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漏报或拖延报告的。

9、对事故未及时组织处理或阻碍有关部门调查处理的。

第七十四条  对违反校规、校纪,扰乱校园秩序,妨碍公共安全,侵犯他人人身安全和公共财物的,由保卫处配合相关部门按照校纪校规给予处理,情节严重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七十五条  对见义勇为、敢于同犯罪行为作斗争、勇于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防止火灾及治安、刑事等各类灾害事故发生的,学校将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九章  附    则

第七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保卫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