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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8-09-27 10:28:02 阅读:8794 来源:总务处、保卫处(合署)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

皖电大〔2016〕53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校园道路交通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科研、生活秩序,优化育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校园道路以及在校园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车辆驾驶人、行人的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条  保卫处是学校校园交通安全管理的职能部门,相关单位(处室)应遵照有关法律法规,协助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校及各单位(处室)应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和管理,开展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师生员工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遵守交通法律法规的自觉意识,防范校园交通安全事故。

第五条  进入校园的行人、车辆驾驶人、乘车人以及涉及交通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与道路交通安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国家交通法规和本规定,并服从学校安保人员的指挥。

 

第二章  道路及交通设施管理

第六条  三号校区主出入口安装车辆进出自动识别系统,在相关道路设置交通警示标志牌、减速带、隔离桩、广角镜、升降横杆等交通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挪动、遮拦、占用交通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移动道路上的交通安全设施或交通标志,须事先征得学校保卫处同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处室)和个人不得擅自封闭、占用校园交通道路。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时,施工单位必须向保卫处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实施。在施工期间,施工单位应按规范设置明显的告示牌和安全警示标志,必要时指派专人在现场疏导行人和车辆;竣工后及时清理现场,清除堆积物,避免妨碍交通。

第八条  三号校区主干道严禁停车,不得在其他校园道路上随意停车、堆放物品或有其他妨碍校园道路畅通和安全的行为。

第九条  在校内举行大型活动期间,保卫处可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对校内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行、禁行等措施。特殊情况可以对有关路段、区域实行交通管制。

第十条  严禁在校园道路上无证驾车、酗酒驾车、练习开车和试车。

第十一条  严禁在学校道路上使用滑板、轮滑等滑行工具进行运动或开展其它妨碍道路畅通的体育运动。

 

第三章  机动车辆管理

第十二条 出入校园的各类机动车辆,须到校保卫处办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车辆通行证”。办证时视办证种类出示单位证明或相应有效证件,如户口簿、身份证、工作证、驾驶证、车辆行驶证等,车、证必须相符。

第十三条 到学校联系公务的车辆,在门卫凭驾驶证(或行驶证)登记换发临时通行证,离校时换回证件。

第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辆为“A”类通行证,由校长办公室出具证明办理。

第十五条 学校教职工车辆、居住校内的教职工车辆为“B”类通行证。居住在校内的教工家属凭户口簿、本人行驶证办理“B”类通行证。

第十六条 兼职教师、合作办学单位、长期为学校教学生活服务或在校内施工的外单位车辆以及购买、租住校区房屋住户的车辆为“C”类通行证(“C”类通行证为有效期证件),须经相关单位出具证明,保卫处审核批准后,办理“C”类通行证。

第十七条 对教职工借用他人(或单位)使用的车辆、校外接送人员的车辆,不予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第十八条 车辆通行证只限本车使用,不得转借和转让他人使用,违者将收回原证,并且持证人不得再办理校园车辆通行证。

第十九条 车辆出入校门时,一律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车辆通行证”摆放在车辆前窗右下角,自觉接受门卫检查。

第二十条 各部门主办或承办大型活动,凡涉及车辆通行和交通管理问题的,应事先书面报告保卫处,由保卫处根据需要统筹安排。 

第二十一条 机动车辆进入校园,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按规定的标识和路线文明行驶,禁止高音鸣叫,主动避让行人,限速每小时5公里。不得影响校园正常的教学和生活。

第二十二条 特种车辆进入校园要主动说明情况方可进入,后勤、生活、服务车辆要避开上下课高峰时段,按指定路线行驶。

第二十三条 外单位机动车辆、职工亲属车辆、施工单位车辆,一般不得在校园内停放或过夜。特殊情况需经保卫处同意,按指定地点停放。

第二十四条 在校园停放过夜的车辆上所载物品的安全由车主自行负责,学校不承担车辆损失和损害。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应自觉遵守学校规定,对违章驾驶、乱停乱放、不服从管理,经教育仍不改者,保卫处将收回“通行证”,责令其车辆离开校园;学校教职工的,将书面通报其单位(处室);情节严重者,报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出租车、机动三轮车、摩的、无牌证等车辆,不得进入校园。特殊情况须经同意后,方可进入。

 

第四章  非机动车、行人管理

第二十七条 自行车、电动自行车、人力三轮车等非机动车辆进入校园须靠右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严禁在校园道路上逆向行驶、双手脱把骑车、边骑车边打手机、结伴并行、互相追逐、急转猛拐等有碍道路交通安全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非机动车进出校门应下车推行。进出门时需主动配合门卫检查。

第二十九条  行人要走人行道,无人行道的路面,行人要靠右边行走。穿越道路或路口,应当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严禁在道路上打闹、嬉戏、追逐、玩手机,严禁与机动车、自行车抢道。儿童在校内行走须由家长带领或看管。

第三十条  师生员工出入校园大门口时,要注意人身安全,横穿马路要走人行横道线,做到“一慢二看三通过”。

 

第五章  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

第三十一条  学校在办公区、教学区和家属区划设停车位,所有车辆应有序地停放在停车位内。其中,三号校区教职工车辆停放在远程教育大厦地下车库及大厦南侧广场,临时车辆停放在大厦的北侧广场,住户及施工等车辆停放在食堂综合楼的东北侧停车场。

第三十二条  严禁在校园人行道、消防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楼宇出入口、楼道内和无停车位的道路、区域停放任何车辆,以保持道路及出入口通道畅通。所有车辆不准停放在草坪上。

第三十三条  停放在校内的机动车,驾驶员应做好安全防范工作,车辆停放时,须拉紧手刹,关闭电路。

第三十四条  学校公务车停放点为专用场所,其它车辆不得占用或停放,以免影响校车通行。

第三十五条  摩托车、电动车、自行车停放在车棚内或学校划定的停车区域,并保证车铃、闸、锁完好。停车时要摆放整齐,严禁乱放。

 

第六章  校车交通安全管理

第三十六条  校车要有专人管理,按要求定期检测,及时检修,及时排除车辆隐患和故障,确保车辆在安全状态下运行。

第三十七条  校车驾驶员必须是驾龄3年以上、经验丰富人员。必须严格遵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工作期间不得饮酒,严禁无证驾车、酒后驾车、疲劳驾车以及超速、超员、超载行驶。

第三十八条  学校相关部门应当对校车进行规范管理。

 

 

第七章  交通违规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机动车辆驾驶员在校园内不遵守交通规则,造成师生员工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由车辆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条  本校车辆违反本规定的以教育为主,由保卫部门配合车主所在单位(处室)进行批评教育,经说服教育无效且情节较重的,由学校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擅自占用校园道路,影响交通安全和秩序,不服从管理以及无理取闹的外来车辆,经教育不予立即纠正的,移交公安部门处理。

第四十二条  校内建筑施工不按规定办理申办手续或不采取现场安全措施的,施工车辆不得进入校园。

第四十三条  初次违反停车管理规定的,给予批评教育或在车前玻璃张贴违章告知单,并记录在案。违反停车规定3次及以上的,可暂扣、注销通行证并通报所在单位(处室)。

 

第八章  交通事故处理

第四十四条  在校园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迅速报警并保护现场。发生人员伤亡,应立即组织人员抢救受伤人员、维护现场秩序,协助公安交警部门开展现场取证工作。

第四十五条  校园内发生交通事故,由公安部门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保卫处及学校相关单位(处室)协助做好事故和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  在学校道路上发生一般交通事故,后果轻微的,由保卫处协调双方协商解决。

第四十七条  车辆或行人造成交通设施损毁的,违章行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车辆受损的,有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车辆停放后,出现被刮、蹭、碰等事故,学校不负赔偿责任,保卫处协助调查,并协助车主向机动车保险部门提供相关证明。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电大校园交通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皖电大【2008】41号文)同时废止。本办法由校保卫处负责解释。

 

              二O一六年十一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