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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12-14 02:50:35 阅读:8980 来源:总务处、保卫处(合署)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基本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依法、高效、有序地开展基本建设工作,规范建设项目的决策、规划、立项、招标、资金管理、工程建设实施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基本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安徽省教育厅直属高校基本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皖教发〔2012〕46号) 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校园建设总体规划的编制,新建、扩建、改建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 校长作为法定代表人,对学校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全面负责;分管副校长协助校长负责学校基本建设工作。其职责是:组织领导学校基本建设活动,负责基本建设管理队伍的建设,保障学校基本建设工作依照法律法规、健康有序地开展。

第四条 总务保卫处是学校规划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部门(可根据需要设立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其基本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严格按基本建设的程序和行业规范从事基建管理工作;

2.组织编制学校基本建设规划;

3.负责编制、执行学校年度基建计划;

4.负责组织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节能报告、环评报告、初步设计的编写、立项、报批等各项前期工作;

5.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管,负责各类合同书的执行;

6.遵循基本建设规律,加强工程进度管理,并严格按工程进度结算;

7.组织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和备案工作等;

8.牵头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合同纠纷及其他事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相关部门职责:财务处负责项目的资金管理,招投标管理与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各类项目的招标;监察审计处负责组织项目的工程量清单编制、跟踪审计及竣工决算审计等工作,并对项目的招投标活动全过程监督及各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 学校成立相应的项目建设领导组,由校领导、校长办公室、总务保卫处、监察审计处、财务处、招投标管理与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展规划处、教务处、工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代表学校对项目的决策、重大设计变更及签证和招标文件等进行讨论,对工程的质量、进度、安全和造价进行全程监管。

第七条 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施工现场管理。其职责:常驻现场管理,监督工程质量、进度,控制工程造价;监督监理单位、跟踪审计单位履行职责;监督施工单位的项目经理全面负责施工过程中的现场管理;督促施工单位落实施工现场管理责任制;指定专人负责图纸和文字材料等收集、整理归档工作;落实建设领导组决定的事项及交办的任务;建议建设领导组讨论的议题等。

第三章 校园规划

第八条 编制校园规划(含新编和修订)应当贯彻保护环境、节地、节水、节能、节材的基本方针,构建资源节约、绿色校园,做到以人为本、统筹规划,实事求是、量力而行,尊重标准、勤俭办学,把握节奏、保证安全。

第九条 校园总体规划设计和调整,应严格依照国家有关城市规划的法规、规范、标准执行,并遵循功能上的科学性与合理性、建设投资的经济性与实用性、营造良好的校园人文环境及育人环境等原则。

第十条 学校应维护校园规划的权威性、连续性、严肃性。校园规划一经批准,校内基本建设应当遵循规划实施。在实施过程中如需要修改和调整,必须按确立规划的程序进行报批,经合肥市规划局批准并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四章 前期管理

第十一条 总务保卫处负责编制全校年度基建计划,并报经学校审批后组织实施。

学校年度基建计划依据有:校事业发展总体规划;上级主管部门立项审批建设项目;校年度工作计划;校长办公会议确定的项目等。

第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校园总体规划和年度基建计划办理基本建设项目前期的各项申报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基本建设立项应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必须经过科学的可行性论证,落实项目建设资金,经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四条 学校自筹资金建设的项目申报,立项前需编制项目申请文件,报省教育厅审核并转省发改委备案。报省教育厅审核的备案项目应提供:申请文件(一式三份),学校决策会议纪要,经合肥市规划局批准的校园规划,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一式六份),项目备案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请文件应简要介绍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项目实施主体、建设地点、主要建设内容及规模、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效益分析等。

第十五条 需要申请国家专项资金和省统筹资金补助的规划内项目,立项前需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报省教育厅审核转省发改委审批,项目获得省发改委批复后方可实施。

报省教育厅审核的审批项目应提供以下材料:

1.项目建议书(立项申请):主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依据和必要性、投资估算、效益分析。报送项目建议书时应提供以下材料:请示文件,学校决策会议纪要,经地方规划局批准的校园规划,经省教育厅、财政厅审核同意后的基本建设项目资金来源审核表,项目建议书,其他相关材料。 

2.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经省发改委批准后,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时应提供材料:请示文件、项目立项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编制单位资质文件、城市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意见、国有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土地使用权证、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审意见、有关单位出具的节能评估材料、其他相关材料。

3.初步设计及概算:可行性研究报告经省发改委批准后,学校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报送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应提供材料:请示文件、初步设计文本及工程概算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六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内容,达到规定深度,以确保主管部门顺利审批。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必须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和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严禁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的“三边”工程。

第十八条 在建设项目获得主管部门批准后,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建筑法》及合肥市规划局规划许可证办理指南等有关内容,在合肥市相关部门办理建设项目的规划、消防、人防、环保、卫生、抗震、防雷、白蚁防治、审图等各项前期报批手续,领取项目规划许可证。

第五章 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校园规划的编制,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单位的确定;设备和材料的采购;工程咨询服务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招投标管理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择优、诚信的原则进行招标。任何组织和个人均不得干预正常的招标活动。

第二十条 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建设工程项目的,应执行《安徽省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政府采购管理暂行规定》(省财购〔2010〕396号)及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文件规定。按照《安徽省省级2018-2019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满2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100万元,应实行政府采购;如遇政策文件调整则相应调整。

第二十一条 严格控制暂估价设置,工程设计范围和深度能够满足施工要求的项目,一律不设置暂估价。

受客观条件限制,工程设计图纸中不能明确施工具体做法或者所需材料设备因品牌不同导致产品品质、性能及价格等存在较大差异,确需设置暂估价的,方可设置。

暂估价项目招标要统一使用国家发展改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招标文件,并在合同条款中规定暂估价的计价标准、原则和暂估价价格组成,明确违约责任。

项目暂估价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招标控制价的10%。

以暂估价形式包括在总承包范围内的工程,属于依法必须进行招标且达到国家规定规模标准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依法组织招标。

第二十二条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和工程进展实际需要,每年7月份,由总务保卫处负责编制下年度基建项目的政府采购和招标计划,由招投标管理与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六章 合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合同签订由招投标管理与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组织实施,合同具体签订按学校经济合同管理规定执行。

合同签订后,招投标管理与物资采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将合同交付总务保卫处等相关部门。

第二十四条 对招标确定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的项目合同,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答疑纪要及承诺共同列为合同不可分割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五条 合同一旦签订,任何人任何组织都不能单方面变更或解除合同约定的条款。

第七章 开工准备

第二十六条 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按照合肥市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项目报建,缴纳项目大配套费和农民工工资保障金,督促施工单位缴纳农民工工伤保险等费用,办理施工许可证。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是满足工程开工的凭证,也是工程竣工验收的重要凭证。无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不得进行开工建设。

第二十七条 学校相关部门依据有关文件积极争取减免各种费用及相关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 项目必须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总务保卫处(基建管理办公室)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跨年度或超过延时期限的,要报上级主管部门调整计划。

第八章 现场管理

第二十九条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和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在工程设计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终身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保证勘察设计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要求,对因勘察、设计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施工单位项目经理应当按照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因施工导致的工程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实行跟踪审计制。委托跟踪审计单位承担合同约定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 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的质量、进度、工程造价及安全文明施工及监理、施工、跟踪审计等单位实行全过程监管。

第三十二条 严格工程质量管理,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第三十三条 遵守基本建设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工程质量和工期的关系。工地现场组要督促监理、施工单位严格按合同控制工期。

第三十四条 安全文明施工管理

1.安全管理:实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许可证制、政府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安全措施计划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专项施工方案专家论证制、安全检查制、“三同时”制等。

2.文明施工管理: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的场容,保持作业环境卫生;科学组织施工,使生产有序进行;减少施工对周围居民和环境的影响;遵守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的规定和学校有关环境卫生等的要求,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和职工的安全、身体健康。

第三十五条 材料管理

1.严禁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监理单位和跟踪审计单位严格监督施工单位使用合同约定的材料,工地现场组负责组织对材料抽检,一经发现使用不合格材料,严格按合同约定执行。对于甲供的材料,由施工方、监理、跟踪审计、工地现场组共同参加,对材料、设备进行品牌、质量、数量进行验审后填写几方验收单。

2.对招标编制说明与答疑纪要中所给的材料设备暂估价(仅指招标规模标准以下的),按照中标合同规定的计价标准和原则进行结算。

第九章 变更、签证管理

第三十六条 变更、签证的原则:

1.谨慎性原则。开工前学校必须组织设计、监理、跟踪审计及施工单位等进行施工图纸技术交底及会审,将施工图纸上的问题提前解决,尽量减少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与签证。经审核确定的施工图原则上不允许变更。

2.真实性原则。工程所有的变更与签证必须有原始文字记载,并有充足的证据反映其申请、论证、审批、实施的全过程。

3.及时性原则。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与签证,工地现场组应督促有关参建单位及时办理,变更或签证申请提出后,相关单位原则上在14日内办理完成。特殊情况下(如涉及到安全抢修等),施工现场认可的变更或签证,须上报建设领导组并在14日内补齐相关手续。

4.会签原则。设计变更应执行建设方、设计方、监理方、施工方、跟踪审计方“五方”会签制度。若不涉及设计变更、签证,执行建设方、监理方、施工方、跟踪审计方“四方”会签制度。涉及到隐蔽工程签证项目时,须几方共同实测实量,在测量的原始记录上签字。

5.分级审批原则。对不涉及工程造价增减且对工程整体影响很小的变更与签证,由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建设方签字、盖章后实施。涉及工程造价增减额的,经施工方、监理方、设计方、建设方审批后报跟踪审计审定价格,再由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报校长办公会审批后实施;50万元以上的报校党委会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七条 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及工作程序

1.工程设计变更的原因:由于建设规模、标准提高,功能改变以及增减项目等由建设单位提出的;由于地质条件变化等不可预见因素;由于勘察、设计失误或者优化;由于监理现场管理失误;由于国家政策、验收规范或标准变化以及资源市场原因;由于施工单位自身原因。

2.无论是哪种原因发生的变更,必须遵循申请、论证、审批和实施四个工作程序。

设计变更先由施工单位填写《工程技术联系单》,说明变更的原因、技术可行性及可能涉及的造价估算;其次由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设计、施工、监理、跟踪审计等单位进行论证(若涉及工程造价,需由跟踪审计单位提出初核意见),并相应的签署意见,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报分管校领导或校长办公会审批;批准后的设计变更由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交予施工单位具体实施。

第三十八条 设计变更与签证的结算。设计变更与签证原则上不计入工程进度款支付范围,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时一并考虑。合同中另有约定的,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工程变更的责任承担。

1.由于勘察不准、不全面而导致设计不合理,发生的损失由勘察部门承担一定的费用。

2.由于设计遗漏、差错、甩项等发生变更而产生的损失,由设计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建设单位按合同从设计费中扣除。若涉及基础、结构等重大变更而影响造价及工期,除赔偿损失外,还将设计单位列入“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并禁止在我校承担工程设计工作。

3.由于施工单位对施工图纸阅读不细,理解偏差而未及时提出造成的返工损失,建设方不予认可,因此延误的工期由施工单位承担。

4.由于监理单位的失职或错误指挥造成的设计变更应由监理单位承担一定的费用。

5.由于清单编制单位遗漏、差错、甩项等造成工程总造价错误的,由清单编制单位负责承担一定费用,错误严重的,还将清单编制单位单位列入“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并禁止在我校承担工程清单编制工作。

第十章 资金管理

第四十条 工程款支付依据

1.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签定的合同或相关补充协议;

2.经审核确认的月工程进度款支付报告;

3.工程结算审计报告;

4.验收报告或送货签收凭证。

第四十一条 工程款支付程序

1.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程序

根据合同约定方式,支付工程形象进度款,施工单位应提交当月的工程量完成清单和月度工程款支付申请,由监理单位及跟踪审计单位审核、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确认后,按学校财务相关审批制度办理。

 2.工程竣工结算款项支付程序

(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按合同约定编制项目结算书,并整理有关工程资料,报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汇总、初审后送校审计处,由审计处安排结算审计。

(2)根据结算审计报告,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施工企业、财务处三方确认工程已付款金额,在施工企业配合建设单位完成竣工备案、移交技术资料、档案归档、拆除临时建筑、清运建筑垃圾以后,办理结算款支付手续。

(3)工程质量保修金依据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期限及金额留置,保修期满,经建筑物使用单位核准在保修范围内保修内容全部按时修复后,由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工程最终结算手续。若施工单位维修不及时或难以组织施工的,学校有权另派他人维修,费用直接从质保金中扣除。

第四十二条 工程款支付要求

施工单位应确定专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款项申请手续;领款经办人应持相关资料到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一章 竣工验收

第四十三条 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在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及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分部分项验收及消防、环保等专项验收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并办理相关移交手续。

第四十四条 建设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并严格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五条 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对施工单位报送的决算书进行初步审核,审核签字确认后报审计处,由审计处负责组织审计。

第十二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六条 在建设项目竣工后,总务保卫处(基本建设管理办公室)需专人负责进行立卷归档,建立完整、准确的工程竣工档案,并原则上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合肥市城建档案馆进行移交;同时,向校档案馆移交项目的相关档案材料。

第四十七条 下列材料应归入工程档案:

1.前期文件资料:包括计划、立项报告及批复文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建筑定位图,合同(勘探、设计、施工、监理等各种合同),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其他文件材料。

2.工程质量控制资料:包括开工报告,图纸及图纸会审,设计变更及签证,相关抽检报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等。

3.竣工验收资料:包括竣工验收报告:规划、消防、环保、防雷、白蚁防治验收意见,监理评估,综合验收表,竣工图等;

4.招投标文件(含工程量清单、施工单位承诺函)、决算书(含审计报告)等。

第十三章 监督与评价

第四十八条 纪委、监察审计处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各个环节的监督,特别是对项目的招投标、建设、监理、合同管理等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力度,督促基本建设管理相关部门落实廉政建设责任,把廉政风险防范工作融入建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十九条 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严禁领导干部违反规定插手干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行为的规定。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要求,造成建设项目质量低劣、损失浪费或责任事故,对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行政或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学校此前有关基建管理方面的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总务保卫处负责解释。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