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校委托审计工作,提高审计质量,防范审计风险,维护学校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内部审计具体准则—内部审计业务外包管理》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委托审计是指根据审计工作需要,委托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参与学校内部审计业务工作的行为。
第三条 学校委托审计业务范围(涉密事项除外)包括:
(一)基本建设及维修工程跟踪审计、工程项目竣工结算审计以及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审计;
(二)预算执行及财务收支审计;
(三)需要委托的其他业务审计。
第四条 审计处按照年度审计工作计划负责委托审计业务的组织、管理、监督与协调,学校相关部门(单位)予以配合。
第二章 中介机构确定
第五条 学校确定社会审计中介机构,包括会计师事务所、工程造价咨询公司等,应当重点考虑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合法经营,无违法、违规记录;
(二)具备国家承认的相应专业资质;
(三)从业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四)拥有良好的职业声誉。
第六条 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审计处根据审计项目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对选择中介机构的具体要求,采购部门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购确定社会审计中介机构。
第七条 中介机构确定后,学校与其签订委托审计合同(业务约定书),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一)工作目标;
(二)工作内容;
(三)工作质量要求;
(四)成果形式和提交时间;
(五)报酬及支付方式;
(六)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七)违约责任和争议解决方式;
(八)保密事项;
(九)双方的签字盖章。
第八条 审计处按照学校合同管理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委托审计合同(业务约定书)相关手续。
第三章 委托审计实施
第九条 项目审计实施前,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提出人员配备要求,其中财务类审计项目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注册会计师,工程类审计项目至少配备1名及以上注册造价工程师。
第十条 项目审计过程中,审计处应当定期或不定期询问了解审计项目实施情况,负责对审计取证事项进行初审,并组织协助相关部门进行复核确认。
第十一条 项目审计完成后,审计处应对中介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初稿进行复核并提出意见,确保审计报告的质量。
第十二条 项目审计全部完成后,审计处督促中介机构按照审计档案管理相关规定汇总整理并及时提交审计项目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 罚则
第十三条 中介机构未能全面有效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计处可以向学校建议终止合同,拒付或酌情扣减审计费用:
(一)未按合同的要求实施审计,随意简化审计程序;
(二)审计程序不规范,审计报告严重失实,审计结论不准确,且拒绝进行重新审计或纠正;
(三)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事项等重大错漏;
(四)违反职业道德,弄虚作假、串通作弊、泄露被审计单位秘密;
(五)擅自将受托审计业务委托给第三方;
(六)其他损害委托方或被审计单位的行为。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校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