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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2010-01-05 12:00:00 阅读:5021 来源:科研处、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

省校各部门、各分校:

 

    为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学校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为学校的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服务,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制定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五日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加强青年教师队伍建设,加速培养学校新一代学术骨干和学科(专业)带头人,为学校的人才梯队建设和人才储备服务,提升学校师资队伍的整体水平,特设立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以下简称“青年基金”),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青年基金设立的目的:资助青年教师在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前期探索性研究,并在此基础上确立所要从事的研究领域和研究方向,为申报厅局级、省部级和国家级科研项目以及进行更深层次科研工作奠定基础、创造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青年教师的科研资助,具体工作由省校科研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青年基金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坚持自由申请、公平竞争和择优资助的原则。

 

    第五条 基金来源:系统建设基金,省校专项拨款,列入学校财政预算。

 

 

 

第二章 资助范围与对象

 

    第六条 资助范围

 

    在学科(专业)领域开展的前期探索性研究项目,一般包括:

 

   (一) 跟踪学科前沿,学术思想新颖,学术意义较大的基础研究项目;

 

   (二) 对经济、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具有一定意义,有良好发展前景的应用研究项目;

 

   (三) 其他具有一定创新性和探索性的研究项目。

 

    第七条 资助对象

 

    在校工作一年以上,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者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且年龄在35周岁以下,具有高校教师资格的在编专兼职教师。

 

    对于已经获得或正在攻读博士学位的青年教师,青年基金将优先给予资助。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立项

 

    第八条 申请条件

 

    申请青年基金项目,除须具备本办法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条件之外,另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项目组成员中必须有一名具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作为指导教师参与研究。

 

    (二) 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不超过2年。

 

    第九条 申请程序

 

    (一) 每年的第二季度,省校科研处发布申报通知,由省校各部门、各分校统一组织申报,不直接受理个人申报。

 

    (二) 根据申报条件,各单位(部门)青年教师自愿申请,并按规定要求填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项目申请书》。

 

    (三) 申请人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对申请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可行性、经费预算的合理性、基本条件的保证等进行审核,并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择优推荐,并签署推荐意见。

 

    (四) 各申报单位(部门)统一将申请书纸质材料(一式一份)、电子版及申报清单报送至省校科研处。

 

    第十条 评审、公示和立项程序

 

    (一) 省校科研处根据申请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

 

    (二) 省校学术委员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申报项目进行匿名评审。

 

    (三) 评审结果反馈及公示

 

    1. 根据省校学术委员会的评审意见,省校确定拟资助项目名单,并在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网站公示7天。

 

    2. 在公示期间内,对拟资助项目名单有异议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均可向省校科研处提供书面异议材料,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单位(部门)提出异议,须加盖本单位(部门)公章,并写明联系人姓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个人提出异议,须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并写明本人的工作单位、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不符合本款规定和要求的异议,不予受理。

 

    3. 省校科研处对有异议的项目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然后上报分管校长审定。如有必要,可再报校学术委员会研究决定。

 

    4. 省校科研处及时将处理结果反馈给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或者个人,并对提出异议的单位(部门)和个人给予保密。

 

   (四)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项目,即批准立项,并由省校发文公布。

 

    第十一条 经费资助

 

    人文社会科学类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一般为1000-3000元;自然科学类研究项目每项资助一般为3000-5000元;创新性和实践意义较大的研究项目,依据研究需要适当增加资助经费,具体资助额度由省校研究决定。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立项的青年基金项目,由省校下达项目任务书,一次性划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分校(工作站)须保证为立项项目提供1:1的配套经费支持。

 

    第十四条 青年基金项目的实施期从项目下达的次月1日算起。项目负责人应按照项目申请书的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所在单位(部门)负责对项目的研究进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五条  省校科研处对青年基金项目实行中期检查制度。中期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是否按计划开展;研究进度是否符合要求;是否有阶段性成果等。在研究周期内的每年年底,由项目负责人填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项目年度进展报告》,提交至省校科研处。

 

    第十六条 经批准立项的青年基金项目,一般不得随意更换项目负责人或变更项目研究内容。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省校科研处提交书面变更申请,经审定批准后方可变更:

 

   (一) 因健康原因不宜继续担任项目负责人的;

 

   (二) 因非自身原因或不可抗拒因素导致不能继续承担项目研究的;

 

   (三) 根据实际情况,确需对研究计划的目标、内容等进行调整的。

 

    第十七条 项目应按计划时间完成,如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者,应提交书面申请,经省校科研处批准后方可延期,但最长不超过半年。

 

    第十八条 结题与验收

 

   (一) 项目完成后的一个月内,项目负责人须填写《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资助项目结项验收报告书》,连同最终成果等相关材料一起报送至省校科研处。

 

   (二) 省校科研处负责组织申请结题项目的验收工作。

 

   (三) 项目结题验收以申请书所列的成果形式为准。所有成果均应注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青年教师科研基金资助”字样和项目编号,否则不予验收。对结题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结题验收:

 

    1. 未完成申请书规定任务的;

 

    2. 提供的结题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

 

    3. 未经批准擅自修改申请书规定的研究目标、内容、技术路线的。

 

   (四) 经专家验收合格的项目可以办理结项,并由省校颁发结项证书。

 

   (五) 凡是未通过结题验收的项目,取消项目负责人两年内再次申报青年基金项目的资格,并将视情况核减所在单位(部门)申报校青年基金项目的数量。

 

    第十九条 项目研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一) 项目负责人因工作变动或健康原因不能完成研究工作,同时未提交负责人变更申请的;

 

   (二) 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或研究内容的;

 

   (三) 有剽窃他人研究成果或者有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 到期未完成研究工作而无正当理由的。

 

    对被撤项的项目,承担单位(部门)应当对已开展的研究工作、经费使用等情况作出书面报告,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校批准后执行。撤项项目的剩余资助经费由省校追回,项目负责人两年内不得继续申请校青年基金项目或其它校内科研项目。造成严重影响的,将全额追回资助经费。

 

    第二十条 经费的使用与管理

 

    青年基金项目资助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参照《安徽广播电视大学科研经费使用与管理暂行办法》和相关财务政策规定执行。如项目负责人为省校教师,资助经费由省校直接管理;如项目负责人为分校教师,资助经费由所在分校或者工作站负责管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基金为引导性基金,原则上每人最多可获得2次资助。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中“以上”、“以下”等数字均含本数在内。

 

    第二十三条 内容相同的研究项目,不得变相重复申报。

 

    第二十四条 对参与当地教育资源整合的电大分校、工作站,资助对象仅限于电大工作常设机构的专兼职教师。上报材料时,须附有申请者本人承担电大具体工作的单位证明。

 

    第二十五条 青年基金项目所取得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属于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校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