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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11-22 10:55:53 阅读:6864 来源:科研处、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

关于印发《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处室: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修订)》业经学校讨论通过,现予印发执行。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

2017年11月9日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本部教职员工出版优秀学术著作,促进学校的学术繁荣,服务学科专业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助原则:自由申请,专家评议,公平公正,择优资助。

第三条   资助经费来源于学校科研专项经费。

 

第二章   资助范围、对象与标准

第四条 资助范围。主要资助具有重要理论意义或实践指导意义、已经完稿但尚未公开出版的学术专著。优先资助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的结项成果,以及与学校重点学科和特色专业建设密切相关的学术成果。

第五条 资助对象。申请人须为著作的第一作者且为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校本部在编在岗教职工。优先资助学校学科带头人(或培养对象)、中青年骨干教师的研究成果。

第六条 资助标准。每项学术专著的资助额度为1.5-2.5万元。

 

第三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人可随时申请。

第八条 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一般须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具备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须由两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同行专家书面推荐;

2.申请人须已完成全部书稿,每部专著一般不得低于15万字;

3.具有申请人与正规出版社签署的出版合同;

4.申请人应是著作权所有者,著作权属多人时,须出具由全体人员签署的意见书;

5.不涉及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领域或内容。

第九条 申请材料

申请人须报送《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申请表》(一式六份)并附下列材料各一份:

1.完整书稿的打印件,包括前言、目录、正文、参考文献等;

2.与出版社签定的出版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第十条 申请人所在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申请表》签署意见后,报送科研处。

第十一条  提交申请时,预交专家评审费1000元人民币,不足部分由学校补齐。若获资助,评审费由学校支付, 预收费用退还本人;若未获资助,评审费不再退还。

第十二条 科研处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申请送交校学术委员会评审。

第十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组织校内外有关专家,成立3-5人的专家评审组,从学术价值、学术水平、出版意义等方面进行评议,并将评议意见报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专家评议结果、著作字数、经费概算、出版合同以及出版社影响力等情况,综合评定是否资助,提出建议资助额度,报校长批准。

第十五条 经校长批准的学术专著,由科研处代表学校与申请人签署《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目标责任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六条 获得资助的申请人,凭出版合同和《目标责任书》到财务处办理出版费支借手续。

第十七条 受资助者须在著作出版后的60天内完成报销手续。报销范围包括出版费、印刷费、打印费、复印费、往返于出版社的差旅费等。

第十八条 书稿原则上要求在出版合同约定的出版日期或之前出版。因出版社原因,不能在原约定出版社出版的,由受资助者提出书面申请,经科研处同意后,可变更为级别相当的出版社出版。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撤销并追回出版资助:

1.受资助者未能如期完成出版计划;

2.因出版社原因取消出版计划;

3.受资助者将出版资助经费挪作他用。

第二十条 受资助著作出版时须在序言或后记中注明“本书获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或“本书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资助出版”字样,否则资助经费不予报销。

第二十一条 学术著作出版后,受资助人须向学校提交3本样书用于存档。

第二十二条 学术著作出版后,一旦发现触犯法律、弄虚作假、剽窃抄袭、触犯他人著作权等情况,学校将追回资助,并取消当事人五年内的出版资助申请资格,由此造成的不良后果及法律责任由受资助人自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学术专著系指在出版物封面与版权页均标明“×××(申请人姓名)著”字样的学术成果。

第二十四条 经学校资助出版的学术专著,不再计入教师科研工作量。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行。原《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著作出版资助暂行办法(试行)》(皖电大办〔2013〕55号)同时停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