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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发布时间:2010-01-04 12:00:00 阅读:3564 来源:科研处、现代远程教育研究所

省校各部门、各分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制定了《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经学校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二〇一〇年一月四日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道德规范(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学术道德,规范学术行为,建设良好的学术环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按照《教育部关于严肃处理高等学校学术不端行为的通知》和《中共安徽省委教育工委、安徽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学术道德建设的意见》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适用范围

 

    (一)安徽广播电视大学所有从事学术研究活动的教职工。包括在编在岗、人事代理、编外聘用和离退休人员等。

 

    (二)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在籍本、专科生。

 

    (三)以“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名义从事科学研究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校学术委员会负责学校学术道德建设,评估学校学术道德方面的方针、政策和存在的问题,接受对学术道德问题的举报,对有关学术道德问题进行独立调查,并向校长办公会提供明确的调查结论和处理建议。

 

 

 

第二章  基本学术道德规范

 

    第四条 在科学研究中,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遵守如下学术道德规范:

 

    (一)在科学研究中,应认真检索相关文献,了解相关研究成果,承认并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在使用和介绍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如实说明;引用或转引他人成果,应注明出处。

 

    (二)承担科学研究项目,应遵守协议、签定并认真执行任务合同,或者严格按照项目申报时制定的计划开展项目研究工作。项目负责人和参加人须是项目实际研究人员,项目负责人对项目进程及结果承担责任。

 

    (三)发表、发布学术成果,应通过正常渠道,如学术会议,经国家新闻出版总署批准的学术期刊,被SCI、EI、SSCI、A&HCI等收录的国际学术期刊,出版社,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鉴定验收等。

 

    (四)应保密的科研成果,在发表和使用时,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学术成果署名应实事求是。合作成果按对科研成果所作贡献大小的顺序署名(有署名惯例或约定的除外)。任何合作成果在发表前,要经所有署名人审阅,责任作者要对学术成果负完全责任,署名人对本人完成部分负责任。

 

    (六)学术成果评价应以学术价值、社会效益为基本标准,不因利益冲突或人情关系做不符实际的评价。介绍、评价自己或他人的学术成果时,应充分掌握相关情况,全面、客观、公正。

 

    第五条 在科学研究中,不得有下列学术不端行为:

 

    (一)违反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及学校相关规定。

 

    (二)抄袭、剽窃、侵吞他人已发表或未发表的成果,或者剽窃他人的学术观点、学术思想。

 

    (三)未经严格论证而捏造学术结论,篡改他人研究成果、实验数据或引用的资料。

 

    (四)在研究成果中伪造或者篡改数据,捏造事实,伪造参考文献、注释。

 

    (五)在各种材料的填报中,不如实填写学术经历、学术成果,涂改或伪造专家鉴定意见、成果奖励证书、项目合同(协议)及其他证明材料,或未经他人同意,使用他人的姓名、学术成果。

 

    (六)在未参与实质研究的学术成果上署名;通过不正当手段,偷换署名或改动署名顺序;未经合作者同意,以个人名义发表合作研究成果。

 

    (七)其他违背学术界公认的学术道德规范的行为。

 

               

 

第三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和认定

 

    第六条 对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应为实名举报,举报人直接向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设在科研处)举报,并提交详细的书面材料。

 

    第七条 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接到举报后,立即根据举报人提供的材料进行查证,提出初步意见,并向校学术委员会汇报,决定是否立案。

 

    第八条 校学术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成员如被举报,或与被举报人有近亲属关系,或有特殊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举报人如有充分理由证明上述成员不宜参与调查,经校学术委员会主任批准,可要求相关人员回避。

 

    第九条 对于可能涉及学术不端的行为,校学术委员会予以立案,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成临时工作小组开展调查。参与调查的人员不应与被举报人或举报人存在亲属等密切关系,举报人和被举报人有权申请有关人员回避。

 

    第十条 临时工作小组的正式调查应分别听取举报人和被举报人的陈述,并于60个工作日内完成事实认定,形成书面调查报告,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如有特殊情况,可向校学术委员会申请延长调查时间。

 

    第十一条 调查结束后,校学术委员会将书面调查报告送达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在书面调查报告被送达后7个工作日内,举报人和被举报人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对报告的不同意见。

 

    第十二条 校学术委员会在以上调查工作的基础上进行审议,做出事实认定,结果须以无记名方式经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通过。

 

    第十三条 参与调查的所有人员在受理举报和调查过程中,不得泄露调查和处理情况并须采取适当措施,保护举报人、被举报人和证人。

 

 

 

第四章  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和申诉

 

    第十四条 校学术委员会根据调查情况和认定结果,提出处理建议,并形成书面报告,提交校长办公会。处理方式包括:

 

    1. 责令向有关个人或单位公开赔礼道歉、补偿损失;

 

    2. 暂缓学术晋升;

 

    3. 撤销获得的有关奖励或其他资格;

 

    4.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降级;撤职;解聘;开除等。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做出,也可以并用。

 

    第十五条 校长办公会对被举报人做出最终的处理决定并通报全校。情节严重者,将提交法律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处分决定书送达被举报人,并记入个人档案。

 

    第十六条 被举报人如对处分决定有异议,可向上一级教育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申诉期内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十七条 学校将严肃查处故意诬告、打击报复等行为,情节严重者,将诉诸法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分校和工作站教职工出现学术不端行为,由所在单位参照此规范要求开展调查和做出处理,处理结果同时报送省校学术委员会。

 

    第十九条 本规范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学术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