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对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运用好廉政档案,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党内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廉政档案是记录干部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反映其廉洁自律状况和党风廉政建设情况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记录。
第三条 廉政档案坚持实事求是、全面客观、统一规范、安全保密的原则,实行动态管理。
第四条 廉政档案内容主要包括:
(一)干部基本情况(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登记表),包括本人基本情况、主要工作简历等;
(二)巡视巡察、审计、信访以及其他方面移交的问题处置情况;
(三)开展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审查调查以及其他监督执纪工作形成的材料;
(四)党纪、政务处分决定,组织处理材料,评优奖励(惩处)情况和申诉复查材料等;
(五)约谈、谈话提醒、警示谈话、批评教育、书面检查、诫勉、公开道歉、通报、民主(组织)生活会上说明以及党风廉政意见回复、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等材料;
(六)审计部门出具的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处理建议书等材料;
(七)其他反映廉政情况的材料。
第五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牵头建立廉政档案,校内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作配合,纪委办公室案管审理科具体负责收集、保管和更新工作。
第六条 廉政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内容及时更新,原则上每年集中整理一次,重要材料随时更新。
第七条 学校组织、人事、审计等部门根据部门职能收集、整理并向校纪委报送涉及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况的材料。
第八条 廉政档案存放和传递严格执行《保密法》《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借阅廉政档案应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的,不得擅自查阅、摘抄、复制和外借相关资料。
第九条 廉政档案的综合运用,包括:
(一)为选拔任用干部提供廉政方面的有关材料;
(二)为业绩评定、职称评聘、代表推荐、评优评先等提供有关材料;
(三)为指导民主(组织)生活会提供有关材料;
(四)为开展巡察、审查调查和责任追究等提供有关材料;
(五)为综合分析党风廉政建设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和研判学校政治生态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六)其他需要使用的情形。
第十条 在廉政档案建立和管理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廉政档案的建档对象、建档内容、管理使用等,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和实际工作需要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根据工作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处级领导干部电子廉政档案,适时进行更新。
第十三条 干部退休、离职或死亡后,其廉政档案继续保留三年,三年后予以销毁。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