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信访条例》、《监察机关举报工作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指的信访举报工作,是校纪委(监察审计处)通过接收群众来信、接待群众来访、接听举报电话、承接上级转办交办信访件等渠道,受理对党员、党组织及监察对象的检举控告以及这些主体的申诉,按照职能和规定的程序处理解决信访举报问题的工作。
第三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原则是:(一)以党章党纪党规和法律法规为准绳;(二)以事实为依据;(三)处理重要信访问题,坚持民主集中制或行政首长负责制;(四)维护信访举报当事人的民主权利;(五)分级负责,归口处理;(六)解决实际问题同思想教育相结合。
第四条 学校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的受理范围是:(一)对学校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违反党纪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二)依法依纪依规应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受理的党组织、党员和行政监察对象不服党纪政纪处分或其他处理的申诉;(三)对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解决的问题不予受理。
第二章 受理
第五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由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受理。在受理过程中,承办人要认真仔细审阅信访材料,如实做好电话、接访记录。要明了举报人反映的主要问题、要求和相关关键环节。着重了解被检举和被控告人的情况、检举和控告的主要问题及问题发生的时间、地点。对于申诉,着重了解申诉人的情况、受处分的情况及申诉的主要理由等。
受理信访举报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收信工作
1.信函包括校纪委(监察审计处)收到的、上级机关转办交办的以及其他部门或个人转来的信件等,校领导和处级干部个人收到的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件,应按照归口管理原则,统一交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处理,不得随意丢弃、扣压或泄露信件内容。
2.所有来信要及时拆封,保证信封及信件的完整性,做好登记。以电子邮件、手机短信等方式进行举报的,应将举报内容整理成文字材料,并做好登记,登记时要注明来源和日期,主要登记反映人基本情况、被反映人基本情况、反映问题类型、反映的主要问题。
3.对上级机关及有关部门转办、交办的信件,应将转办、交办函一并装订存档。
(二)接待来访
1.接待来访一般应二人以上,一人主谈,一人做好来访谈话记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在征求当事人同意的情况下,可以录音。
2.来访谈话记录的内容包括:来访人的姓名、单位、年龄、职业、住址等自然情况;来访时间、地点;来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等。
3.对于检举、控告的,要详细记录被检举人的姓名、单位、职务;违纪事实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过程,并留存有关证据;弄清是否向有关部门举报过,以及本次来访的目的和要求。
4.对于申诉的,要详细记录申诉人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受到处分的时间,以及处分决定中所认定的主要错误事实和性质;处分的种类和批准处分的机关;曾向哪些机关申诉过;本次申诉的要求。必要时应要求提供书面申述材料。
5.来访人对记录核对无误后在记录上签字认可,认为记录内容有不准确或遗漏的地方,可由其本人予以更正或补充,并在更正涂改处加按手印或签字。
6.对来访人提出的问题,要依据有关的政策、规定,认真解答,有针对性地宣传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做好来访人的思想、教育和协调、服务工作。对应由其它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对不符合申诉条件的,应告知申诉人。
(三)接听电话
1.接听人是信访举报电话的第一受理人,应询问其姓名、单位及联系方式,认真负责地做好《电话记录》,重要情况、情节要向举报人复述确认。对应由其他部门受理的问题,引导举报人向有关部门反映。有条件的可以录音。
2.反映重要问题的,应要求举报人进一步提供书面材料和有关证据。
第六条 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应指定专人负责,工作人员应按要求将确定受理的来信、来访、来电记录,进行编号、登记,填写《纪检监察信访拟办单》。
第七条 根据信访件情况,作出不同的拟办处理:
(一)对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及上级领导同志批转的重要信访举报件,报校纪委书记及党委书记阅批;
(二)所反映问题情况紧急、事关重大以及多人集体上访的,应立即呈报校党委书记、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及纪委书记,尽快研究处理意见;
(三)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应由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受理的信访件,呈纪委书记后5个工作日内原件径送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反映学校处级干部、高级职称人员有关问题的,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并报校党委书记;反映学校科级及以下干部和其他人员问题的,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校纪委书记阅批;
(四)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受理的申诉和意见建议,报校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阅批,重要件呈报纪委书记阅批;
(五)对不属于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受理范围的信访举报件,承办人员提出不予受理意见及理由,报纪委副书记(监察审计处处长)同意后转交相关部门处理;实名举报的,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限的单位或部门反映,并作好解释工作。告知后重复信访,不再告知,信访件留存。
第八条 信访举报人姓名、地址、联系方式清楚的,承办人员应当自受理举报后10个工作日内将受理情况告知信访举报人。
第三章 办理
第九条 校纪委(监察审计处)受理的信访举报事项,经逐级呈报审批后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 建立问题线索集体排查制度,重要问题线索由校纪委书记组织人员共同研究,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由上级机关和学校党政领导责成查办的信访件、反映处级干部的信访件、反映重要问题的信访件和不便于转交具体部门查办的信访事项,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直接办理。上级交办件一般应在3个月内办结并上报结果,需立案的6个月内办结。
第十二条 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直接调查处理的信访举报问题,按照领导批示和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一般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特殊情况可向主管领导申请延长30日。
(一)进行初步核实的信访举报件按照案件检查工作相关程序办理。重要信访举报件在办理过程中应向领导适时汇报进展情况。实名举报的,调查组在调查结束后通过口头通报的方式向举报人反馈结果,并征求其意见。
(二)经研究,需被反映人作出说明或解释的,履行相关程序后,及时通过谈话函询方式处置。
(三)对反映的违纪违法问题没有具体事实、无可查性的,经领导批示后暂存。
(四)举报内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请相关部门共同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处理”的原则,应由校内部门或单位、校外有关组织或单位办理的信访举报事项,进行转办。
(一)校内转办。对不属于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受理范围内的信访件,转交相关部门或单位办理。
(二)校外转办。根据党组织和干部管理权限,对不属于我校管理的党组织和干部的有关纪检监察信访举报,转交有管理权限的组织或单位办理,不回复办理情况。
(三)转办的信访举报事项,须出具《转办函》,明确转办意见。
第十四条 经初步核实,分情况进行办理:
(一)确认违纪违规、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立案手续后立案查处。批准立案后,将立案情况通报党委组织部和被调查人所在党组织。
(二)对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通过信访监督的方式(谈话函询)对其教育警示、纠错整改。进行函询的,被函询人作出的书面说明应当由其所在党组织主要负责人签字背书,并在15日内回复。
(三)信访件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但尚不构成违纪,应对相关责任人员进行批评教育,并要求其对所反映的问题予以改正,改正后了结。
(四)信访件所反映的问题基本失实的,由承办人员根据调查情况写出书面材料,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了结处理。
第十五条 信访件办理完毕后,信访工作人员要按照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工作的要求和学校档案工作的有关规定立卷归档,严禁将信访件及相关材料泄露或遗失。信访件一般按年度归档,根据每年的数量和具体内容,决定立卷的册数。反映重要问题的或反映内容、材料较多的信访件可单独立卷。
需要归档的信访材料包括:信访件的原件和所有附件;领导的批示;调查报告和有关处理结论;查处工作中形成的有关证据材料;被检举人的说明和检查材料;与办案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六条 几种特殊信件的处理
(1)联名信。要及时核实联名信所反映的问题,区别不同情况,实事求是地妥善处理。
(2)匿名信。对于匿名信访件要区别对待:没有明确线索和具体事实的报批后暂存处理;对于反映重要问题且情节比较清楚的,应进行初步核实,再确定处理办法。对于重要的匿名举报,被举报人要求澄清问题的,调查处理后仍不断举报的,必要时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布调查处理结果。
(3)署名信。在办结后应及时将信访承办情况和结果以适当方式告知反映人,听取其意见。
(4)重复信。对要求不当或无理要求的重复信访,要直接告知信访人,告知后仍然重复信访的,不再告知,信访件暂存。对内容相同的信访件,不作重复登记。对于第一次信访件未作处理或对处理结果不满意的重复信访件,要认真对待和处理,不能改变处理结论的,要做好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工作。举报人同时发往校内有关部门和领导内容相同的信访件,可作一件信访件编号登记,但应予以注明。上级有关部门转来的和已受理的内容相同的信访件,要分别编号登记,但可一并处理。
(5)反映重大问题或紧急情况的信访件,反映违反八项规定精神和“四风”问题的,要急信急办,优先处理。对于信访举报问题中带有普遍性、倾向性和苗头性的重要情况,以及有重要参考价值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及时综合分析,以专报或其它方式,报送学校有关领导。
第四章 制度和纪律
第十七条 切实保障信访举报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一)检举控告权。即对党员、党组织和行政监察对象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检举或控告的权利。
(二)批评建议权。即对组织和个人在党风廉政建设和行政作为中的存在问题提出意见、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三)申诉权。即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或对党纪政纪处分处理决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要求给予复议、复查、复审、复核的权利。
(四)查询权。即对自己所反映的信访事项的处理进展与结果,有权进行查询,并要求给予答复。
(五)要求回避权。即对与信访事项有关或有牵连的信访承办人,有权要求予以回避。
(六)要求保护权。即对因信访而使其合法权益受到威胁或侵害时,有权要求组织和有关部门给予保护。
第十八条 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领导责任制。校纪委主要领导负总责,纪委办公室(监察审计处)主要负责人负实责,强化对信访举报工作的领导。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纪检监察信访保密规定。处理信访事项必须严格规范办理程序和传递范围,不得暴露信访人身份;不得将检举、控告材料转至被检举控告人、被检举控告单位或无关人员。
第二十条 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对匿名检举、控告材料,不得擅自核对笔迹或进行文检,不得擅自追查检举、控告人,不得打击报复检举、控告人;严肃查处侵犯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丢失、隐匿或者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的,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重复信访、集体上访或矛盾激化的,泄漏信访举报情况导致案件查处工作受阻或检举、控告人遭到打击报复的,处理重要信访及突发性事件不及时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以及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应据实提供被举报人的姓名、工作单位、违法违纪事实的具体情节和证据。对借举报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或者以举报为名制造事端,干扰正常工作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在信访举报工作中要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引导群众实名举报、归口反映、逐级举报。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校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