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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党委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工作协调“四项机制”

发布时间:2022-10-08 14:41:21 阅读:6290 来源:纪委办公室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省纪委监委《关于推进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压紧压实“两个责任”,进一步增强校党委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联合监督协调合力,特制定定期会商、重要情况通报、线索联合排查、联合监督执纪等工作协调“四项机制”:

一、定期会商机制。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每半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进行会商(可与党委会结合进行,纪委副书记、纪委办公室负责人参加),重点围绕中央以及省委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工作的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中央纪委以及省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部署安排推进实施情况、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年度重点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进行会商。

二、重要情况通报机制。可采取会议通报、书面通报、谈话等方式,围绕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或风险、有关干部的重要问题线索处置等情况,进行双向通报。

三、线索联合排查机制。紧盯突出问题、重点领域、关键岗位,综合运用明察暗访、随机抽查、走访调查等方式,联合排查有关党员干部问题线索。加强问题线索集中统一管理,严格执行保密和工作纪律,确保问题线索联合排查质量和效果。

四、联合监督执纪机制。校党委履行党员干部教育、监督、管理主体责任,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强化监督责任,通过联合行动或开展专项检查、专项整治等,及时发现有关单位、处室政策制度执行、资金管理使用等方面违规和党员干部违纪、违法、作风等方面具体问题,增强监督执纪效果和合力。强化联合监督执纪成果运用,校党委与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及时梳理分析监督执纪成果,开列问题清单,准确定性,逐一明确处置意见。同时举一反三,及时查缺补漏、建章立制,用长效机制巩固监督执纪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