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进一步推动学校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根据《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安徽省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考核办法(试行)》、《安徽省高等学校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施办法》以及《中共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委员会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清单》等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内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和处级干部的考核工作,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书记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还需参加基层党组织书记抓党建工作述职评议考核。
第三条 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在校党委的领导下,每年开展一次,由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考核工作与学校年度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四条 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和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情况的考核,按照学校年度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要点和责任分解意见,分为对主要责任单位的考核和对协同责任单位的考核。
对主要责任单位主要考核:
(一)贯彻落实上级和学校部署,组织、协调、领导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情况。包括明确责任和工作措施等情况;积极主动地向分管领导请示汇报有关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根据分管领导意见抓好落实情况;对所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进行自查和监督检查,并进行认真总结的情况;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二)将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本单位业务工作之中,完善管理和监督机制,落实廉政风险防控措施,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情况;
(三)督促协同责任单位按时完成任务,与协同责任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共同完成所承担的分工任务的情况;
对协同责任单位主要考核:
(一)加强与主要责任单位联系,明确本单位承担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巡视整改等责任和任务,配合做好相关工作情况;
(二)结合工作实际,进行任务再分解,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协办任务情况;
(三)积极配合主要责任单位开展监督检查,针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不足,研究制定改进措施和办法情况。
第五条 对处级干部主要考核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情况。
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正职领导主要考核:
(一)履行“一岗双责”,主持召开本单位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落实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关于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的要求,布置工作任务并组织实施的情况;落实省委巡视反馈问题整改情况;
(二)开展本单位党风党纪、反腐倡廉教育的情况;
(三)遵守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法规制度,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我省实施新细则,反对和纠正“四风”,督促本单位党员和教职工认真遵守党风廉政各项规定,当好廉洁表率的情况;
(四)认真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强化权力制约与监督,加大对本单位关键岗位的监管力度,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规范化的情况;
(五)注意发现并及时处理、报告有关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组织自查自纠,协助、配合纪检监察部门查处违纪违规问题的情况。
对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副职领导主要考核:
履行“一岗双责”,落实分管职责,协助正职抓好分管领域或科室的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落实巡视整改任务,加强教育管理,带头遵纪守法等情况。
第三章 考核方法
第六条 考核按照书面报告、述职述廉、民主测评、查阅资料、情况反馈和约谈提醒等步骤进行。
第七条 各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各单位、处室和处级干部对照考核内容进行自查,形成书面报告(可与年度考核述职述廉报告合二为一,但内容篇幅需独立),经分管领导审阅后,报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级干部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应当列为单位内部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在本单位向教职工公开并接受评议。
第八条 述职述廉、民主测评工作主要包括:
(一)召开述职述廉大会(与学校年度考核大会结合进行),各单位、处室正职领导结合本单位年度考核报告,向大会述职述廉;处级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提前挂校园网公示。
(二)参会人员对各单位、处室落实年度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处级干部个人履行职责情况进行民主测评。民主测评分“合格”和“不合格”两个等次。
第九条 对被考核单位和个人的民主测评,“不合格”票占40%以上的,可认定为年度考核不合格。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考核结果后,提出考核结果初步意见,报校党委审定。
第十条 每年按照一定比例抽查进行实地考核,领导小组组成临时考核小组,到被抽查单位与干部职工个别谈话,了解考核对象落实年度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及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等情况。考核小组围绕考核内容,查阅有关工作的原始资料,并在实地考核后向被考核对象反馈意见。
第四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一条 被考核单位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校党委研究后,对其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单位和个人因全面从严治党工作不力、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突出问题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
(二)单位负责人因严重违纪违法被立案查处的。
(三)单位出现系统性、塌方式腐败的。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存入领导干部廉政档案。
第十三条 考核结果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并视情作如下处理:
(一)对受到年度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考核“一票否决”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评先评优资格。应负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自作出“一票否决”决定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提拔重用。
(二)对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处级干部,由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提醒谈话。
(三)对考核中发现的问题线索,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每年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者不定期约谈部分单位主要负责人。约谈应当坚持问题导向,紧密结合学校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实际,突出重点,聚焦问题,有针对性地进行。约谈采取个别谈话的方式,也可以根据需要采用集体谈话的方式进行。
约谈内容主要围绕:
(一)约谈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对约谈对象所在单位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抓好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意见和要求。
(三)信访、巡视、审计、干部考核等发现的需要提醒的问题。
第十五条 每年年中开展全面从严治党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半年督查,各单位、处室要对照督查内容,认真组织自查并进行总结。对存在的问题和薄弱环节,要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半年督查的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根据群众反映和组织掌握的情况,对于党风廉政建设问题比较突出的单位,学校对其领导班子及主要负责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重点工作任务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专项督查。专项督查不定期进行,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并于督查结束后形成督查报告。
第六章 考核纪律
第十七条 参与考核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自觉遵守考核纪律,严格执行考核规定,客观反映考核情况,不得玩忽职守,不得利用考核工作牟取私利或者提出与考核无关的要求。
第十八条 被考核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自觉接受考核,如实提供材料和说明有关情况,不得弄虚作假,不得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第十九条 对违反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校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安徽广播电视大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监督考核办法(试行)》(皖电大党〔2016〕4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