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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开放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 谈话室使用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22-10-08 15:00:50 阅读:8625 来源:纪委办公室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谈话室的作用,规范谈话室管理和使用,保障监督执纪、审查调查工作安全有序进行,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谈话室的日常管理和维护由纪委办公室案管审理室负责;保持谈话室的设施正常和卫生状况良好;谈话室内禁止吸烟,配备消防设备;谈话结束后,切断电源,关闭门窗,确保安全。

第三条 使用谈话室需办理审批手续,由承办部门填写《安徽开放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室使用审批表》,报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主要负责人批准;使用谈话室手续需一事一批、一次一批。

第四条 谈话前,应制定谈话预案、谈话提纲,围绕“六必知”等要求进行安全评估并履行审批手续。

第五条 谈话前,按照《安徽开放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室应急处置预案》,做好相关疫情防控工作。

第六条 进入谈话室的谈话对象,须由谈话对象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谈话对象的家属送达;谈话结束后,谈话人员须将谈话对象交其所在单位的工作人员或谈话对象的家属;接送谈话对象往返谈话场所,须履行“手递手”交接手续,交接双方在《安徽开放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对象进出谈话室交接登记表》签字确认。

第七条 谈话前,应对谈话对象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和体检,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进行登记,随身携带的物品登记后放入物品保管箱予以保管;谈话结束后将物品返还谈话对象并再次进行必要的体检;严禁谈话人员和谈话对象将与谈话无关的物品带入谈话室,尤其是金属水杯、玻璃水杯、钥匙等尖锐硬物。

第八条 与主要谈话对象首次谈话,应由分管领导首谈;与关键涉案人员首次谈话应由审查调查组负责人首谈。

第九条 谈话期间,应保证始终有2名以上谈话人员在场;若谈话对象为女性,应至少有1名女性谈话人员参加;确保谈话对象始终不离开谈话人员视线,严禁将谈话对象单独留在谈话室;未经批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谈话室。

第十条 谈话期间,需全程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不得随意关闭音像设备。

第十一条 谈话期间,随时关注谈话对象情绪和身体情况,若发生突发状况,应按照《安徽开放大学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谈话室应急处置预案》进行妥善处置;对谈话对象身体出现异常情况需要救治的,通过医疗绿色通道及时送医。

第十二条 谈话人员应保障谈话对象正常的饮食、休息等合法利益,严禁使用违反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诱供、侮辱、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要严格控制谈话时长,单次谈话不得超过10小时,夜间谈话不得超过22时。

第十三条 《谈话笔录》应当场制作,交给被谈话人核对或向其宣读并签字捺印指纹;全程开启同步录音录像设备的谈话,应于当天完成光盘刻录,相关视听资料按照涉密材料进行归档、保管。

第十四条 谈话结束后,应适时适度开展回访,及时掌握谈话对象情况,进行风险研判。

第十五条 学校纪委(监察专员办公室)负责人应亲自或委派案管审理室负责人对谈话室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规行为及时提醒或制止;对出现安全事故的,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纪委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