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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保密工作规则

发布时间:2017-05-04 03:40:05 阅读:10119 来源:办公室(党办、校办、外办)


安徽广播电视大学保密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和国家保密局印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管理暂行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国家秘密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严格遵守保密法规,确保国家秘密安全,是学校全体师生员工应尽的义务和责任。对违反保密法规、泄密、窃取、出卖和非法提供国家秘密的行为负有制止、举报和积极采取补救措施的责任。

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贯彻“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实行依法管理。

第四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业务谁主管,保密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各处室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处室的保密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对本业务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负有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 学校设立保密委员会,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各单位的保密工作;制订全校性的保密规章制度;确定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与各单位、处室主要负责人签订保密责任书;制定保密教育规划,组织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知识培训等工作。校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校保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   国家秘密范围及其密级划分

第六条 学校涉及的国家秘密范围包括教学、科研、公务活动、对外交流等工作中产生或承办的国家秘密。主要有:具有保密内容的文件、文稿、电报、信函、试卷、图书、资料、图表、照片、录像、摄像、录音、光盘(硬盘、软盘、优盘)、内部刊物等;尚未公开的中央、省、市负责同志的讲话、谈话和批示等;未公开的计划和统计资料等;涉密科技项目及成果、鉴定材料、科研方案、远景规划等;非公开的技术情报资料及来源;有关统战方面的秘密事项;重要的群众来信;记有秘密内容的工作笔记本;其他国家和上级规定的保密内容。

第七条 各单位、处室对业务工作中涉及的各项国家秘密,要依据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的规定,确定保密等级。国家秘密分为“绝密”、“机密”、“秘密”三级,学校保密委员会按照涉密程度确定密级。不属于国家秘密,在一定时间内又不宜公开的事项,定为“内部事项”。

第八条 凡产生或承办国家秘密事项的单位、处室和个人,应及时根据定密的法定程序和工作程序,确定保密等级和保密期限。其密级、保密期限由承办人提出具体意见,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校保密委主任批准。绝密级还需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九条 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根据情况变化及时变更。对需要变更密级、保密期限或解密的事项,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单位按密级、保密期限确定的程序办理。密级、保密期限的变更、保密期限届满后解密,均需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

第三章   文件、资料保密

第十条 国家秘密文件、资料是指记录有国家秘密信息的载体,以下简称密件。

第十一条 学校党政密件的收发、登记、保管、传阅、清退等工作,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直接管理;各单位应指定专人负责外单位直接寄给本单位的密件和学校下发的密件,以及本单位文件、资料的保管、传递、清退等工作。

第十二条 密件要准确地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在制作、收发、传递、承办、借阅、复制、保管、清退、移交、销毁等各个环节,必须严格执行各项保密规定。

第十三条 向校外传递密件应通过机要传递。特殊情况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秘密级文件、资料或密品时,必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办理登记手续,明确责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对携带密件、密品的人员应加强教育,严明纪律,机要人员取回密件、密品应立即返回单位,不准携带密件、密品出入公共场所和办理私事。其中,携带绝密级的或数量较多的机密、秘密件,必须两人以上同行,专车接送,必要时可派保卫保密干部随行。

第十四条 承办、借阅密件必须及时承办和清退。借阅密件必须经主要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同意,严格借阅审批手续。工作调动或离岗退休时,个人承办、保管的密件必须及时办理清退手续,不得个人存放或销毁。对查无下落的,要及时报告单位领导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五条 绝密级文件、资料原则上不准复制,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原发文机关批准。复制机密级以下文件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并办理审批手续。复制件不得改变原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视同原件一样管理,并及时清退。

未公开的中央各种文稿和领导同志内部讲话稿,未经发文机关或本人同意,严禁复制。

第十六条 制作秘密载体,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编排顺序号,注明发放范围及制作数量。纸介质秘密载体应当在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由学校办公室机要室或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的定点单位印制;磁介质、光盘等秘密载体应在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批准的单位制作。

第十七条 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全校密件(包括内部件)的清退和销毁工作。学校办公室机要室具体组织实施,其他单位或个人不得随意销毁,更不得当作废品出售。要求造册登记的须登记后,经校保密委员会主管领导签字方可销毁。密件的销毁须送指定地点监销。并实行二人以上监销制度。

第四章   科学技术保密

第十八条 科技保密是学校科技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学校的科技保密工作由科研处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监督和检查全校科技保密工作。

第十九条 涉密科研项目(课题)在开始立项时,项目(课题)负责人必须对照国家保密局会同中央国家机关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和本规定确定的定密程序申报确定密级,并按所定密级进行管理。在科研项目(课题)结束进行成果鉴定时,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成果密级审定。在申报成果奖时须填写密级审批结果。

第二十条 凡通过广播、报纸、电视、网络、展览、出版等公开宣传报导科技成果时,须经技术成果的所在单位和科技产业处同意。涉及保密的科技成果须由科研处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一条 参加国(境)外或在国内举办的国际展览会、博览会、技术表演等科技项目,由科研处进行保密审查,并对参展人员进行保密提醒。涉及保密的科技项目须由科研处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保密审查。

第二十二条 禁止邮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出境;禁止将绝密级秘密载体携带出境,因工作需要携带机密级、秘密级秘密载体出境,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批准和携带手续。向国内相关刊物投寄的论文、稿件要符合国家相关保密管理规定,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存有国家秘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按秘密载体管理。

第五章   涉外活动保密

第二十三条 接待国(境)外人员来校参观、访问、讲学、学术交流等涉外活动,均由校外事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未经校外事办公室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私自接待。各项涉外活动,应在批准的范围内进行。

第二十四条 在对外交往和合作中涉及到国家秘密事项时,有关业务部门应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事先拟订安全保密方案,统一介绍口径,规定保密纪律。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涉密科研项目,未经批准不得与境外人员交流和参观。公开与境外进行学术、技术交流的资料、论文、报告等不得涉及国家秘密事项。

第二十六条 参加外事活动不准携带密件、密品。确因工作需要携带时,须经校业务主管领导批准,在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妥善保管,不得遗失。

第二十七条 凡对外参加会议、合作交流等活动的人员,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进行保密审查,到校外事办公室办理有关手续。参加涉外活动的人员,由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对其进行外事纪律和保密教育。

第二十八条 涉密人员出境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事先应向本人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报告并获批准,到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办理保密审查手续,签订《涉密人员对外科技交流保密承诺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出境审批手续时,要求出境涉密人员出示《承诺书》和科研处出具的论文、合作项目等保密审查证明。

涉密人员在境内参加对外科技交流活动,应当事先向所在单位科技主管领导和科研处报告并征得同意,由所在单位和科研处提醒其遵守对外科技交流保密守则。

第二十九条 单位或个人如接受境外机构、团体、个人及其委托的社会调查,须经学校相关主管部门批准。社会调查不得涉及国家秘密或学校“内部事项”。

第六章   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保密

第三十条 本规则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是指电子通信机、传真机、无线电话机、无线电通信专用网、涉密计算机、复印机等设备,以下简称办公自动化设备。

第三十一条 各单位、处室应加强对办公自动化设备和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管理。各类设备必须指定专人操作,专人管理,并制定岗位责任。

第三十二条 未经加密的办公自动化设备,均不得传输、存储涉及国家秘密内容的信息、文件、资料。

第三十三条 未经制文单位或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不得擅自复印、翻印和打印密件。如确因工作需要,须经制文单位或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后,才能复印、翻印和打印。复印、翻印和打印的密件按本规定第三章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凡涉及国家秘密和内部不宜公开事项的计算机,必须与国际互联网、校园网以及其他公共网络物理隔离。

第三十五条 存储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光盘、软盘、硬盘、U盘等),应按所存储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并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存储国家秘密的电子载体和便携式计算机不得与互联网联接。存储在计算机信息系统内的国家秘密信息应当采取保护措施。存储涉密信息的便携式计算机应同涉密文件一样管理。

第三十六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管理应实行领导负责制,由使用单位的主管领导负责本单位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保密工作,并指定专人具体承办。上网信息的保密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凡向国际互联网提供或发布的信息均要由单位主管领导审批,严把保密审查关。

第三十七条 涉密计算机信息系统在组建前,需将系统和保密设施组建方案、用途、结构及软硬件配置的基本情况等报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进行审查,并报上级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十八条 存储或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计算机或硬盘需要维修时,应以不泄露国家秘密为原则。实行上门维修时,管理人员必须在场监督。如需外送维修,必须对硬盘拆卸进行封存保管后,方可送出维修。对硬盘本身故障需送外维修的,应在管理人员监督下进行维修。

第三十九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校园网,不得在与互联网联接的计算机中进行存储、处理、传递。要做好校务公开过程中各环节的保密工作。

第四十条 存储过国家秘密信息的电子载体不能降低密级使用,不再使用的电子载体应及时销毁;维修涉密计算机、制作涉密光盘、销毁涉密电子载体必须在本单位内部进行或到省国家保密局指定单位进行。

第七章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保密管理

第四十一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确定,由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按照有关规定提出初步意见,报校保密委员会通过,并报有关上级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主要负责人要担负保密工作的领导责任,对本单位人员进行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检查。保密工作要同业务工作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要建立保密工作责任制,结合本业务制定相关保密管理规定,并配备必要的保密防范设施与装置。

第四十三条 学校组织、人事部门要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调入人员的审查工作,对不适宜在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工作的人员要及时调离。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协助组织、人事部门做好保密要害部门(部位)人员调入和调离工作。

第四十四条 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对保密要害部门(部位)的保密工作要经常进行检查和监督,并指导保密要害部门(部位)制定保密防范措施,开展保密教育。

第八章   宣传报道和会议保密

第四十五条 拟公开宣传报道、展出的事项,主(承)办单位、处室的负责人负责保密审查。凡属国家秘密事项,除经上级主管业务部门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外,不准利用公开的报刊、广播、电视、网络、录像、展览等进行宣传报道。

第四十六条 内部宣传报道和展览,不得涉及绝密、机密级事项。涉及秘密事项须经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进行非密化处理后,才能宣传和展出。

第四十七条 召开涉密的党政、科研及其他会议,主办单位、处室要根据会议的涉密情况,规定与会人员范围,明确保密要求。

第四十八条 大型和其他重要的涉密会议,主办单位、处室应会同校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共同做好安全保密工作。会议密件应有专人管理,会议结束时要认真清理清退。密件的传递、携带按本规定第十四条办理。

第四十九条  外出参加会议带回的涉密文件、材料,要及时交单位资料室按密件管理,不得丢失。

第五十条 凡召开涉密会议,不准使用无线话筒,不准使用非保密本记录涉密内容,不准将涉密内容向无关人员泄露或擅自扩大传达范围。涉密会议不得录音,如需录音,须经会议主管领导批准。大型涉密会议应使用保密会议移动通信干扰器。

第九章 考试保密管理

第五十一条 加强学校各类考试的试题保密管理,要从试题的拟题、印刷、保管、运输、考试、阅卷等方面建立切实可行的制度。

第五十二条 加强对国家教育和资格考试中各级考试的保密管理。

第十章 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

第五十三条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开展经常性的保密教育和安全保密检查。校保密委员会要进行重点抽查。

第五十四条 对新调入人员,录用单位要进行保密教育,学习保密制度。对调出人员,调出单位要进行保密纪律教育,并清退保密文件、资料和具有保密内容的记录本。

第五十五条 全校师生员工应自觉遵守下列保密守则:

(一)不该说的国家秘密不说;

(二)不该看的国家秘密不看;

(三)不该带的国家秘密不带;

(四)不使用普通电话、传真、计算机传输涉密信息;

(五)不在没有保密措施的地方组织涉密会议;

(六)不在非保密场所阅办、谈论国家秘密;

(七)不使用涉密计算机上公众网;

(八)不私自保存、复制和销毁秘密载体;

(九)不携带涉密载体外出游览、探亲访友。

第十一章  奖  惩

第五十六条 对严格执行保密纪律,维护国家秘密有显著成绩的人员,校保密委员会将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五十七条 密件、密品在使用中下落不明,从发现之日起二日内必须报告校保密委员会,查无结果的,根据密件、密品的密级情况,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和处理。

第五十八条 不严格执行失泄密报告制度或故意隐匿不报,以致影响查处工作和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要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九条 对违反保密纪律,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个人或单位,根据发生失泄密事件的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分别由校保密委员会给予通报批评、学校给予党内或行政处分等,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对发生重大失泄密事故或屡次发生失泄密事故的单位,要追究主管领导的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各单位可依据本规则要求,结合具体业务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保密工作实施细则。

第六十一条 本规则若与上级有关规则不符,按上级有关规则执行;与学校原下发的相关文件有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规则自颁布之日起执行。